針對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又有新的稅收優惠舉措。記者從市稅務局獲悉,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延緩繳納所得稅。
據悉,該政策的出臺,是為進一步鼓勵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緩解其經營資金壓力,更大力度幫助企業渡難關。
那么,哪些企業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市稅務局工作人員表示,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方面,根據公告,5月1日至12月31日,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
“無論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企業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均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該工作人員表示。
為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便利納稅人操作,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采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的辦理方式。市稅務局工作人員表示,企業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并自主選擇是否享受延緩繳納政策。符合條件且選擇享受延緩繳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自行計算延緩繳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針對個體工商戶,5月1日至12月31日,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另外,5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本公告規定緩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一并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如納稅人因買房、買車、積分落戶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不享受延緩繳納稅款。”該工作人員表示。
轉自:大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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