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實施意見》,明確黨政領導干部保護發展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目標責任,構建黨政同責、屬地負責、部門協同、源頭治理、獎懲嚴明、全域覆蓋的長效機制。
《實施意見》明確了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加大資金投入、強化督導考核和強化社會監督5項全面推行林長制措施。到2021年底,全區基本建立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蘇木(鄉鎮)、嘎查(村)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林長制責任體系;到2022年6月,全區各級全面建立林長制,形成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森林草原濕地資源保護發展機制。
自治區設立總林長、副總林長,總林長由自治區黨委書記、自治區政府主席擔任,副總林長由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政府副主席擔任。全區劃分為6個林長責任區域,每個責任區域分別由1名副總林長負責。
內蒙古全面推行林長制主要有8個方面工作任務:加強森林草原濕地資源保護,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生態修復,加強沙化土地治理,推動林草產業發展,加強森林草原資源災害防控,深化森林草原領域改革,完善森林草原濕地監測監管體系,加強基層管護能力建設。
林長制督導考核納入各級黨委和政府考核范圍,建立健全林長制考核評價制度和考核指標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地方有關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記者敖東)
轉自:?中國綠色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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