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自治區司法廳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等四張清單和新修正的《內蒙古自治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進行發布解讀。
為進一步優化我區法治化營商環境,有效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自治區司法廳聯合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對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情形的認定標準進行了細化,強調要區分違法情形實施分類監管;《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2022版)》明確了依法不得實施行政措施的情形和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并要求監管部門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項清單(2022版)》和《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2022版)》進一步明確了容缺受理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的范圍和適用原則。四張清單將于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此外,5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查處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等三件地方性法規修正案。這三件地方性法規的修正,對于保護廣大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凈化市場環境,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將起到重要作用。(記者 李國萍)
轉自:內蒙古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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