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邊民互市貿易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互貿區的設立、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該《辦法》規定,互貿區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設立互貿區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互貿區應設在陸路、界河邊境線20公里以內(對氣候惡劣、自然條件差、情況確實特殊的邊境地區,互貿區可就近設在邊境口岸或其附近地區,具體地點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商直屬海關決定并報海關總署、商務部備案)。二是互貿區應有明確的界線。三是互貿區的場所和監管設施要符合海關要求,互市貿易業務必須在按相關規定設立審批并注冊登記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內開展。四是互貿區出入境邊防檢查場地、查驗設施及現場標志標識符合邊防檢查工作要求。五是互貿區應具備封閉管理條件和相應管理設施。
《辦法》還明確,擬開放互貿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應開展可行性調研,形成建設方案,經商屬地海關、邊防檢查部門同意后,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辦法》指出,互貿區管理委員會是互貿區的管理協調機構,協同相關部門制定和調整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對互市貿易和市場業主的管理、指導,并建立規范的符合互貿區管理實際的信息化管理平臺。商務部門負責互貿區設立、管理辦法制(修)訂、運營管理過程中的業務指導和綜合協調。互貿區所在地海關、邊防檢查、外匯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駐互貿區履行法定職責。
據了解,按照規定,邊民互市貿易進口商品可分為限額和限量兩類。限額商品,是指根據國家規定按每人每日人民幣8000元的額度享受互市免稅政策的商品;限量商品,是指《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邊民互市進出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0〕18號)中列明按重量帶進并享受免稅政策的商品。按照上述文件精神,不予免稅進口商品不得以邊民互市貿易方式進口,應征收出口關稅的商品不得以邊民互市貿易方式出口。
此外,依照海關總署有關規定,內蒙古自治區邊民互市貿易進口商品執行邊民互市商品不予免稅清單,實施負面清單管理,不得制定和實施任何形式的邊民互市貿易商品目錄,以防止縮小商品范圍。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應限于自治區毗鄰國家(俄羅斯、蒙古國)生產的邊民所需生活商品,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8000元以下的,可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每人每日價值超過人民幣8000元的,對超出部分按照規定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對于雙方互市人員,《辦法》規定,自治區毗鄰國家邊民持本人有效出入境證件,經依法登記后,即可自行在互貿區內經營,也可委托毗鄰國家公民或中國公民在互貿區內經營。中國籍邊民進入互貿區進行互市貿易準入方式由互貿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此外,邊民也可成立邊民互市合作社或互助組,與精準扶貧相結合,通過合作互助形式開展互市貿易,同時允許互市產品區外落地加工。(記者 張凡 實習記者 劉禹松)
轉自:中國貿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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