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在疫情防控期內為中小企業提供續貸支持而造成貸款損失的,市(州)、縣(市、區)政府按照金融機構相應的貸款損失額的一定比例、單戶企業不超過2000萬元給予損失分擔,省財政按地方政府實際撥付資金的50%給予補助。
近日,四川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保監局聯合發布《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業有關政策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內的貸款貼息、融資擔保費用補貼和風險補助作出了明確規定。
對于財政貼息政策,《通知》指出,對在全國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范圍內且獲得央行專項再貸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的基礎上,由中央財政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
對金融機構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內,向省確定的承擔保供任務的骨干商貿流通企業發放的新增流動資金貸款,省財政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LPR) 的50%給予獲貸企業貼息。
《通知》稱,全國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由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確定,實行動態調整。承擔保供任務的骨干商貿流通企業名單由商務部門提供。
對金融機構運用人民銀行再貸款,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內,向單戶授信不超過3000萬元的民營企業和普惠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主)發放的優惠利率貸款,省財政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的再貸款利率的50%向借款人貼息。已享受中央財政貼息的貸款省財政不重復貼息。
金融機構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內為四川省中小企業提供續貸支持而造成貸款損失的,市(州)、縣(市、區)政府按照金融機構相應的貸款損失額的一定比例、單戶企業不超過2000萬元給予損失分擔,省財政按地方政府實際撥付資金的50%給予補助。
“在我看來,企業享受的最大福利在于,《通知》規定,金融機構在防疫期內為中小企業提供續貸而造成貸款損失的,當地政府按照金融機構相應的貸款損失額的一定比例、單戶企業不超過2000萬元給予損失分擔,省財政按地方政府實際撥付資金的50%給予補助。這意味著省財政對單戶企業最高可分擔1000萬元的貸款損失。”有業內人士分析說。
《通知》同時鼓勵市(州)、縣(市、區)用好用活應急轉貸資金為中小企業提供轉貸服務,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內產生的損失由省財政按地方政府承擔損失額的50%給予補助。
《通知》對于融資擔保費用補貼方面的政策是,融資擔保公司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內為中小企業銀行貸款提供擔保,且單戶金額在1000萬元以內、年化擔保費率不高于2%的,由市(州)、縣(市、區)政府按照疫情防控期間折算擔保金額的1%給予擔保費用補貼,省財政按照市 (州)、縣(市、區)財政實際撥付資金的50%給予財力補助(省級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費用補貼由省財政全額承擔)。對省級再擔保機構在疫情防控期內發生的“零收費”再擔保業務,省財政按照疫情防控期間折算再擔保金額的2.5‰給予再擔保費用補貼。
《通知》對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的規定是,對金融機構展期的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全額貼息。
轉自:金融投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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