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從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傳來消息,《山西省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從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由此,該《規定》成為全國首部專門聚焦治理公共場所隨地吐痰問題的省級地方性法規。
隨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不斷深入,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行為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的重大危害,再次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4月底,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專門聽取了關于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有關情況和工作計劃的報告,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制定專項立法修法工作計劃,首次聽取專門領域立法工作情況的報告,對于進一步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這是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委決策部署,從‘小切口’入手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的務實舉措;是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的積極探索;是倡導健康生活方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迫切需要。”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副主任王岳紅說。
據介紹,《規定》不分章節,共18條,主要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治理原則、部門職責,公共場所管理單位、自治組織、公民的義務,共建共治共享機制,法律責任等。其中,第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單位責令清除痰漬,并可以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在室外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在室內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處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在公共交通工具、電梯轎廂等公共密閉空間內隨地吐痰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該《規定》是一部寓德于法、法德相容的規范,它將不文明行為的道德治理上升到法治層面,進行法律治理,不但充分回應了當前社會現實問題和社會關切,而且通過法治手段促進了社會道德和文明行為的傳播。”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成斌介紹說。
值得關注的是,作為全國首部專門聚焦治理公共場所隨地吐痰問題的省級地方性法規,《規定》在制度設計方面進行了諸多積極探索,諸如城管部門可以依法與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簽訂共建共治協議,共同治理本責任區內的隨地吐痰行為;設立公益宣傳監督崗位,聘用低收入家庭成員協助宣傳監督;探索建立環衛工人、交通協管員參與隨地吐痰監管機制等不少制度都帶有創制性。(桑莉媛)
轉自:人民網-山西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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