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連商品交易所(簡稱“大商所”)發布通知,就苯乙烯期貨合約及相關規則內容公開征求意見建議。這標志著市場期盼已久的苯乙烯期貨上市步伐加快。
據該通知,大商所公開征集市場意見和建議的內容包括《大連商品交易所苯乙烯期貨合約》《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管理辦法(修正案)》《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辦法(修正案)》《大連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修正案)》《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修正案)》和《大連商品交易所苯乙烯期貨業務細則》的征求意見稿。
根據此次公布的合約內容及業務細則征求意見稿,苯乙烯期貨合約交易單位為5噸/手,最小變動價位是1元/噸,合約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4%,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合約月份為1至12月,最后交易日和最后交割日分別為合約月份倒數第4個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后第3個交易日,交割方式為實物交割。
苯乙烯期貨合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1000手,交割單位為5噸,適用期貨轉現貨、滾動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等方式。在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到合約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間,客戶可申請滾動交割,合約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倉合約的持有者須以交割履約,同一客戶號買賣持倉相對應部分的持倉視為自動平倉,不予辦理交割,平倉價按交割結算價計算。
此次大商所在GB/T 3915-2011《工業用苯乙烯》的基礎上,綜合廣泛的企業調研及現貨抽樣檢驗結果后,以國標原有8項指標為基礎,并添加硫含量指標,用于區分裂解汽油抽提來源的苯乙烯,最終形成了業務細則中的《大連商品交易所苯乙烯交割質量標準(F/DCE EB001-2019》。
為確保市場平穩運行,在保證金體系設計上,苯乙烯期貨實施與其他品種相同的梯度保證金制度,即苯乙烯期貨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在一般情況下,交割月和交割月前一個月第15個交易日之后保證金分別為20%和10%。
在限倉制度設計上,為防控潛在交割風險,苯乙烯期貨對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持倉限額基數設定參照大商所已有品種的設計方法。自合約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14個交易日期間,若該合約單邊持倉量小于或等于12萬手,則持倉限額為1.2萬手;若該合約單邊持倉量大于12萬手,則持倉限額為單邊持倉量的10%。苯乙烯期貨在交割月份對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的持倉限額的設置參考了現貨生產、消費及貿易企業的月均規模等情況,同時也考慮到苯乙烯品種價格影響因素多、波動幅度大,為嚴防逼倉風險,采用從嚴限倉的原則,將苯乙烯期貨交割月份限倉數額設置為1000手,折合現貨5000噸。對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苯乙烯期貨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15個交易日至該月最后一個交易日,持倉限額均限定為交割月份的兩倍,即為2000手。此外,苯乙烯標準倉單在每個交割月的最后交割日之前(含當日)必須進行注銷。
交割區域上,大商所相關負責人介紹,我國苯乙烯產銷及進口均集中在華東、華南地區,其中華東是最大的產銷地和進口及貿易集散地。2018年,華東苯乙烯產量、進口量和消費量占比分別為45%、80%和60%。因此,大商所擬以江蘇、浙江和上海等地為基準交割地,廣東、福建為非基準交割地,升貼水設置為零元/噸。交割倉庫選擇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福建省及上海市等主要消費和物流集散地的罐儲企業,在交割區域內符合條件的現貨企業現在可以申請交割廠庫。
由于苯乙烯屬于危險化學品,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對危險化學品的買賣雙方的資質要求,大商所擬規定不具備苯乙烯現貨生產、經營或使用資質的客戶不允許參與交割。在實際執行中,要求會員單位在合約交割月前一個月最后一個交易日前,將各自客戶的危化品相關許可證信息(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期限)錄入電子倉單系統并及時更新,對無證或證書不在有效期的客戶強行平倉。進入交割月后,無證或證書不在有效期的客戶被配對后,交易所將罰沒其20%的貨款作為對方的補償金,雙方都無證或證書不在有效期,各扣20%貨款,不再支付給對方,同時終止交割。
大商所相關負責人表示,作為重要的有機化工原料之一,苯乙烯上承石油和煤兩大基礎能源,下接合成樹脂和合成橡膠兩大產業,產業鏈地位非常重要。目前,我國是全球最大的苯乙烯生產國和消費國,苯乙烯行業的健康發展對于保障我國石油化工產業穩定運行意義重大。(蘇南)
轉自:中國石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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