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1世紀經濟報道獲悉,5月18日,銀監會聯合國土資源部下發了《中國銀監會、國土資源部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業務經營中不動產抵押權登記若干問題的通知》,也稱20號文,目的是解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在業務經營中不動產登記遇到的難題。
某AMC人士表示,之前在業務的進行過程中,各個地方國土資源局對AMC不良資產處置中的土地等不動產登記存在較大差異,很多地方還以AMC不具備貸款業務資格,不能作為債權人辦理抵押登記,還有的地方AMC從銀行受讓債權后,不給辦理抵押登記的變更。
為此,在新的20號文中明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經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法定經營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需要以不動產抵押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并且在AMC收購不良債權后與債務人等交易相關方簽訂的債務重組協議、還款協議或其他反映雙方債權債務內容的合同,可作為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的主債權合同。這也就為一些重組業務中的抵押登記掃清了障礙。
并且文件中還要求,簡化流程和材料提供。AMC、銀行等經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與抵押人持不動產權屬證書、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等必要材料,可以直接申請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受理、及時辦理,不得要求AMC、銀行或抵押人提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確認單、告知書等材料,不得將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核、備案等手續作為不動產登記的前置條件或納入不動產登記流程。
前述AMC人士表示,不動產抵押的登記有了統一的標準,解決了之前不良處置中的抵押登記難題,有利于AMC更好地開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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