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人民團體新建、擴建、改建、購置樓堂館所,自12月1日起將被全面箍上“金箍”。國務院發布的《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2日發布施行的《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將此次國務院發布的《條例》稱之為“金箍”,準確生動,名副其實。因為無論是相比30年前的《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還是近年來中央出臺的相關規范性文件,《條例》都有許多值得點贊、“可圈可點”的亮點,不僅在形式上實現了從“暫行條例”到“正式條例”的提升,將此前許多有關“樓堂館所”建設的管理措施、成功經驗進一步上升固定為更具約束力的制度規范,而且在相關內容上也實現了針對“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更全面、更嚴格的規制。
如《條例》從“項目審批”、“建設資金”、“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各個層面環節,對機關團體的樓堂館所建設進行了更為全面嚴格的限制,許多具體措施、制度“紅線”也顯得非常具有針對性。如《條例》明確要求,辦公用房項目的建設資金來源不得“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接受贊助或者捐贈”,強調“禁止以技術業務用房等名義建設辦公用房”、機關、團體不得建設培訓中心等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場所和設施。我們知道,在此前不少地方違規建設樓堂館所過程中,“接受贊助或者捐贈”、“以技術業務用房等名義建設辦公樓”、“大建培訓中心”等行為是普遍存在的現象,甚至成為某種“潛規則”。正如相關媒體曾經報道的,許多政府機關培訓中心不僅“扎堆風景名勝區”,而且往往是“各種娛樂設施一應俱全”。
毫無疑問,必須對機關團體的樓堂館所建設進行全面嚴格的規制,給其箍上“金箍”。與貪污受賄一樣,各種亂建樓堂館所行為明顯涉嫌浪費,會揮霍掉大量十分寶貴的公共資源。這種浪費行為也是一種嚴重的腐敗濫權問題,因為“貪污和浪費都是極大的犯罪”、“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亂花”。
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要“強化不敢腐的震懾,扎牢不能腐的籠子,增強不想腐的自覺”。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出臺《條例》,給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箍上“金箍”,正是“扎牢不能腐的籠子”的一個重要體現,此舉體現出了我們黨進行自我凈化的決心與能力,也有助于確保樓堂館所建設領域的“不能腐”,有利于我們最終“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
轉自:中國建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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