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購房資格切勿弄虛作假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8-06-01





      廣州去年3月出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對于非廣州市戶籍居民購房需提供五年(含)以上的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有部分市民明知自己不具備購房資格,仍懷僥幸心理,企圖瞞騙登記部門完成過戶手續,這種行為除了導致自己既不能購房又須根據合同約定賠償損失外,還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涉嫌違法犯罪。

      2018年1月,在廣州經商多年的李某想在廣州置業定居,開始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委托中介公司為其尋找房源。后中介公司為其尋找到天河區某物業,并與業主周某約定600萬元成交,與中介協商由買賣雙方共同支付中介服務費15萬元。簽訂合同時,李某將自己正在辦理戶口遷移的情況告知中介公司和業主周某,經與業主周某協商雙方約定4個月后辦理相關手續。

      直至4月,李某因多種原因一直未能完成戶口遷移手續,業主周某多次催促李某辦理網簽等交易過戶手續,李某希望業主能再寬限2個月,業主周某表示僅可再寬限1個月。李某在與其朋友聊天時,朋友提到可代辦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李某為免違約,故委托朋友代辦。之后李某取得銀行的同貸書,在與業主前往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遞件過戶手續時,不動產登記部門工作人員審核材料發現李某提供的個人納稅證明有問題,后登記部門對李某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行為作報警處理。

      由于買方李某不具備購房資格,最終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業主要求與買方李某解除合同,沒收定金10萬,并要求由李某賠償其已支付的中介服務費5萬元。但買方李某認為按合同約定中介服務費應由賣方支付,同時中介要求買方李某支付買賣雙方未支付的剩余中介服務費5萬元。經多次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最終業主周某和中介均向法院提出訴訟。

      律師:勿抱僥幸心理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協會法律咨詢服務中心張揚律師(廣東粵廣律師事務所)表示,在限購政策的調控下,購房合同如果違反了限購令的規定,即賣家與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簽訂合同的,因不符合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該合同無法履行。對于一些企圖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申請房產登記的人,一旦被發現,將會被列入個人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庫,對今后個人信用產生不良影響,同時還面臨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甚至會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即使通過這些手段僥幸辦理了房產登記的,一旦被發現,產權證書不但會被注銷,個人還會面臨以上諸多嚴重后果,因此建議抱有僥幸心理的人要三思而后行,不可冒險行事。(羅莎琳)

      轉自: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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