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確保糧食安全廣西出臺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實施意見


    時間:2014-04-24





      為確保糧食安全,加快廣西現代農業發展,規范農業設施用地管理,經自治區政府同意,4月14日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農業廳聯合出臺《關于完善我區設施農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保障設施農用地合理需求,規范設施農用地范圍及選址,嚴格設施農用地審核,加強設施農用地監督管理。

      一是依法依規保障設施農用地合理需求。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要在堅守耕地紅線的前提下,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業發展規劃和有關設施農用地管理等要求,積極做好設施農用地各項服務和管理工作,依法依規保障設施農用地的合理需求。

      二是規范設施農用地范圍及選址。限定設施農用地范圍,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的附屬設施用地和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農產品加工企業等用地,不屬于設施農用地范圍,應依法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科學引導設施農業合理選址,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附屬設施、永久固化或者破壞耕作層的生產設施建設嚴禁占用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工廠化作物栽培、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最多不得超過10畝;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最多不得超過20畝; 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最多不得超過15畝。

      三是嚴格設施農用地審核。設施農用地按照農用地進行管理,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審批。

      四是加強設施農用地監督管理。加強設施農用地的用途管制,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嚴格控制附屬設施用地規模,禁止擅自擴大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附屬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擅自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嚴格設施農用地占用耕地管理,農業設施占用耕地的,生產結束后由經營者負責復墾,不計入耕地減少考核。未按規定和約定履行復墾義務的,由鄉鎮政府收繳土地復墾資金,并組織實施土地復墾,確保復墾后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建立設施農用地監管的共同責任機制,切實加強對經營者經營能力、經營行為的監管。自治區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將把各地設施農用地使用狀況納入耕地責任目標考核檢查。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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