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土地流轉機制的建議


    時間:2014-04-18





      構建由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組成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是我國農村經濟體制在繼承家庭聯產承包制基礎上又一次重要的改革。這里特別涉及到在實現適度規模經營中既要堅持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又要推動土地有效流轉的關鍵問題。對此,我們通過總結國內外經驗,并到長沙縣進行實地調研,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在觀念上要完整認識土地的經濟學性質。土地既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又是我國農民最基本的財產。以往,我國對農用土地主要是強調其生產資料的性質,卻嚴重忽視了農用土地作為農民獨立擁有的財產性質及其權能,農戶承包土地處于一種無法交易衡量的“虛擬財產”狀況,因而影響了農民經營土地的積極性。所以,我國農用土地的制度和政策安排,既要考慮其作為我國重要生產資料的性質,又要考慮其作為農民基本財產權的性質,明晰農用土地經營主體的產權,提高我國土地資源配置的效率。
      


      二是從基本制度層面落實家庭承包經營權。主要是實現《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與《農村土地承包法》在農民土地權益保障上的無縫對接,明確農民承包地的長久經營權,且這種經營權可以轉讓、抵押和出租,全面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統一頒發法定承包地的地權證,以便于流轉和抵押;對有關承包地進行調整的“特殊情形”的條文,要詳細明確規定其具體的項目內容,嚴禁擴大范圍;對為了“公共利益”而征用農民承包地的條款,要對“公共利益”的具體內容采取例舉的方式予以明確,嚴格控制公共目的的范圍。
      

      三是從產權交易層面規范承包地的有效流轉。農戶承包地流轉必須尊重農戶承包地權利和農民意愿,簽訂法定的土地租用合同,按市價付予農地租金,通過產權市場交易途徑實現農戶土地承包權。據調查,這里的主要問題是為適應機械化規模生產,承包方必須打破原農戶承包地界線,對流轉土地進行規模化整理,為此就必然要對承包地實行長期租用。由于租金是承包農戶生活費的基本來源,而生活費隨物價變化,農戶在物價上漲后必然會提出增加租金的要求,不然就可能撤銷租地合同。因此,承包地流轉合同是一種不完全契約,應在合同里設立租金調整程序以及第三方實施機制,引導建立“底金+分紅+勞務收入”的土地流轉分配方式,以密切農業經營組織與承包農戶之間的利益聯結關系,提高相互之間的信任水平。

      
      四是重點推廣“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轉經營新模式。其基本做法是在保持家庭承包關系不變的前提下,村集體以機動地經營權、農戶以所承包的土地經營權、農業企業以貨幣、農機具、技術或其他要素折合為股份組成合作社,實現農業規模經營,提高生產經營效益。在組織機構方面,建立股東代表大會、理事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現代企業治理結構;在利益分配上采取“保底租金+盈余分紅”的模式。在大范圍推廣中要注意防范風險,各地政府應公正地行使行政權力,維護市場秩序,充當公正的裁判者。既要堅持農業規模化經營的基本指向,又要加強土地用途監管,杜絕打著農地流轉和產業互動的幌子對農用地進行非農開發和經營。接受土地轉入的合作社應接受嚴格約束,不能改變土地用途。在合作社的設立、運行、終止的全過程中,政府應發揮監管作用,維持合作社的穩定與持續發展,確保農地不流失和參股農民的權益。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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