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在農業體制改革方面提出了很多創新性理論成果,具有重大理論意義和實踐指導意義。對黑龍江墾區這個“全國農業現代化排頭兵”來說,當務之急就是要把這些理論成果更好地運用到實踐中去,更加有力地推進墾區農業經營體制創新,為黑龍江省“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探索新路。
一、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理論創新指明了改革方向
黨的十八大首次提出了“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這個全新概念,指出: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壯大集體經濟實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今年的中央1號文件指出:要以解決好地怎么種為導向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以解決好地少水缺的資源環境約束為導向深入推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以滿足吃得好吃得安全為導向大力發展優質安全農產品,努力走出一條生產技術先進、經營規模適度、市場競爭力強、生態環境可持續的中國特色新型農業現代化道路。
在去年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說:要不斷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加快構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這段講話,首先是確定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基本制度不變,創新經營體制是為了探索這一基本制度的有效實現形式;其次是確定了土地承包經營三權分設的創新,分別用“落實”、“穩定”和“放活”來限定,對這三權如何運用予以了明確。第三是指出了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的三層含義,那就是家庭經營是基礎,合作與聯合是紐帶,社會化服務是支撐,并描繪了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的基本特征就是“立體式”、“復合型”。可見我們黨對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的認識是逐步深入、不斷系統化的。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黨和國家對全國農業改革創新的基本概括和理論升華。
二、對黑龍江墾區農業經營體制改革的實踐與思考
黑龍江墾區在上世紀80年代借鑒農村成功改革經驗,以巨大的政治勇氣實施了一項具有基礎性意義的體制改革,那就是以創辦家庭農場為突破口,徹底改變了國有國營的傳統農業經營體制,經過三次大的反復,用10年時間,建成了以家庭農場為基礎、大農場(國有農場)套小農場(家庭農場)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黑龍江墾區現行的農業經營體制的基本特點,就是“分得徹底、統得到位”。實現了人的積極性與規模化、機械化、標準化的有機結合,找到了農業現代化的有效實現形式。但是,我們也清醒地看到,現行的農業經營體制基本出發點是生產導向型的,就是要把勞動者的收入與其付出直接掛鉤,從根本上解決農業“搭便車”問題;而生產出來的產品如何與市場對接,已成為目前的重大問題。其原因在于,家庭農場不是經過注冊的獨立法人,無法與其他市場主體對等交易,且由于家庭農場規模偏小,為數眾多,客觀上也處在市場交易上的弱勢地位。這就需要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思路,對現行體制進行一次新的改革和改進。
一是“體系”與“體制”的關系。“體系”是一個大的系統,是眾多權利等要素配置的原則與方式,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原則性,而“體制”是操作層面的剛性制度安排,側重于執行。從實際工作上說,新型農業經營體制是體系的具體化。
二是“新型”與“市場導向型”的關系。黨的決議和中央領導人的講話,提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或現代農業經營體系,都是為了有別于現有的農業經營體系而提出的新要求。從黑龍江墾區的實際出發,這種“新型”就是市場導向型。
三是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一直到2008年,歷年中央1號文件都有一個比較固定的提法,即“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是農村改革最重要的制度性成果”,此后盡管不提“統分結合”,但十八大報告和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都強調要“推動提高農業生產經營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使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更加充滿持久的制度活力”。可以認為,這是在新的發展趨勢下,對統分結合的一種新闡釋,都是制度性成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盡量減少或避免簡單的行政化的“統”而導致的弊端。在墾區,國有農場也是一個經營主體,代表國家行使對國有土地的所有權、發包權、經營權,建立在指導和服務基礎上的“統”必不可少。
三、黑龍江墾區創新農業經營體制的思路
以全面興辦合作社為契機,創建一套“以家庭農場為基礎,農工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競相發展,國有農場提供指導和服務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現代農業經營體制,在確保持續提高農業綜合產出能力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和市場化水平。2014年要著力規范合作社發展,指導合作社建立科學的治理結構、完備的規章制度、有效的運行機制,鼓勵創建旱作合作社、水田合作社、經濟作物合作社、養殖合作社、農機合作社等多種模式的合作社,支持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或領辦合作社,幫助合作社創辦加工、營銷企業,使合作社覆蓋耕地面積超過40%。
一是必須堅持“以家庭農場為基礎”。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習近平總書記進一步強調這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根本,也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根本。國內外的實踐反復證明,只有把生產經營成果直接與勞動者的收入掛鉤,才能徹底解決農業生產中的“搭便車”問題,最大化地克服不確定因素帶來的負面影響。墾區也不例外。在具體操作中,國有農場的土地資源只能向家庭農場發包,而不能向合作社或者其他經濟主體發包,避免產生大鍋飯、小鍋飯。
二是必須堅持“農工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競相發展”。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鼓勵農村發展合作經濟,扶持發展規模化、專業化、現代化經營,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允許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這“一個扶持三個允許”賦予了合作社極大的發展空間。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把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作為一項重大戰略。墾區一些地區的創新實踐表明,在現行體制中加入“合作社”這個要素之后,就會把國有農場這一個市場主體,變成幾十個、上百個市場主體,把家庭農場的生產主動性積極性,升華為面向市場主動參與競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使墾區現行農業經營體制實現從生產導向型向市場導向型的跨越。可以說,以興辦合作社為契機創建新體制,是當前墾區釋放能量、挖掘潛力、對接市場的戰略性舉措,是一場重大改革改進。
三是必須堅持“國有農場提供指導和服務”。墾區農業現代化水平不斷提高的制度保障是“分”得徹底、“統”得到位,必須不斷改進國有農場“套”家庭農場的制度,實現“統”的合理化和科學化,構建市場經濟條件下新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經過工商登記注冊的合作社是一級法人,與農場是“肩膀頭一般高”的平等關系,農場不能像對待家庭農場一樣“套”合作社;但農場擁有的管理資源、信息資源、管理手段和管理經驗等,也是合作社所不具備的,作為國有農業資源的經營者,國有農場應該、也有責任為合作社提供服務。事實上,合作社也希望農場提供適度的管理和服務,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只有在保障合作社經營自主權基礎上,充分發揮國有農場管理服務作用,才能構建起習近平總書記所描繪的以“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
來源:黑龍江日報 隋鳳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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