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務部等13個部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明確指出:出臺《農產品市場管理條例》,明確農產品批發市場基礎性公共設施地位,規范農產品市場投資主體資格和市場交易行為,為農產品市場運營管理和公益化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同時,鼓勵地方加快出臺地方性農產品市場法規,將農產品零售市場作為新建小區的公益配套建設納入城市控制性詳規,將農產品產地集配中心和田頭市場納入村鎮規劃。這就意味著中國的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將有法可依。
農產品批發市場是農產品流通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伴隨農業現代化和城鎮化的發展,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現有農產品批發市場已承擔70%以上的農產品流通任務。
但是,長久以來,農產品批發市場一直是“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主要是營利性質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完全按照企業性質開辦,在市場化的運作中,隨著土地、人工等成本不斷上升,入門費、攤位費、管理費等在批發市場的主要支出隨之大幅增長,收費環節多,收費高。
據調查數據顯示,蔬菜從批發市場到零售市場的流通環節中,市場管理費和攤位費占總流通成本的44.75%,接近一半。
因此,制定農產品市場法,規范農產品批發市場的開辦形式、規劃布局、功能以及政府責任成為多年來兩會議案的熱點。“近年來,不少中西部地區特色農產品專業化生產已初具規模,但缺乏市場體系的有力支撐,農民發展生產的風險大,也缺乏后勁,這是造成近幾年特色鮮活農產品價格波動以及滯銷積壓頻繁發生的重要原因。”全國政協常委錢克明在提交的《加強農產品批發市場規劃、立法和政府支持》的提案中指出。
高麗樸、喬彬等68名代表提出議案,建議制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法。議案提出,農產品批發市場作為農產品流通的主要載體和中心環節,對引導農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和保障市場供給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議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經驗,抓緊制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法。
農產品批發市場在美、日、韓等發達國家都是政府公共投資的項目。日本政府是開辦農產品批發市場的主體;韓國公營性農產品批發市場,都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建設的。一般情況下由中央政府無償投入30%的資金額,其余部分由市場所在的地方政府出資解決;美國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要與政府簽訂租賃合同,每年向政府交納租金,但免除稅收。租金的數量與當地地價有關,但低于當地的平均租金。《意見》在基本原則上明確指出了體現公益。在市場化運作基礎上,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公益性保障機制,增強農產品市場公益性功能,發揮市場服務宏觀調控的積極作用。
目前,商務部正牽頭農產品市場管理條例的起草工作,該條例將明確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公益性質,并在市場準入、布局、規劃、用地、交易規則、監管和促進等方面作出規定。
來源:國際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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