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部:《農業產業損害監測預警體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時間:2014-03-25





      農業產業損害監測預警體系成員單位:


      為更有效地發揮農業產業損害監測預警體系的作用,實現產業保護“一盤棋”的目標,維護國內農業產業安全,我們制定了《農業產業損害監測預警體系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農業部辦公廳


      2014年3月18日


      農業產業損害監測預警體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全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全國現代農業發展規劃(2011—2015年)》《農業國際合作發展“十二五”規劃》《全國農產品貿易中長期發展規劃(2013-2020)》等,為推進農業產業損害監測預警體系(以下簡稱監測預警體系)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部農產品貿易辦公室(以下簡稱農貿辦)是監測預警體系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領導。


      第三條 監測預警體系成員由農貿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測縣(市、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農業行業協會及科研單位組成。



      第四條 監測預警體系成員按照本辦法要求,開展農業產業損害監測預警工作。


      第五條 監測預警體系建設的目標是通過對國內外主要農產品生產、市場、貿易和相關政策等的監測,進行產業預警和產業安全分析評估,為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策管理提供依據,為農民和農業企業提供信息服務,為采取貿易救濟措施、應對貿易爭端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監測預警體系工作職責包括收集監測數據、建立監測預警數據庫,開展產業監測預警分析和產業安全評估等。


      第七條 監測預警體系成員要把產業損害監測預警工作列入本單位重點工作,及時反映本地區本行業監測產品的生產、貿易、市場和政策變化情況等。


      第八條 農貿辦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訂全國監測預警體系建設總體目標和發展規劃;


      (二)制訂全國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和管理規章制度;


      (三)負責建立監測預警指標體系,建立全國農業產業損害監測預警數據庫;


      (四)組織開展重點農產品產業監測預警、產業損害分析,全國農業產業安全評估和農產品出口監測;


      (五)對主要國家主要農產品的生產、市場和貿易進行監測研究;


      (六)組織開展監測預警體系項目申報、項目實施監督檢查、績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監測預警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 負責本地區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和管理;



      (二) 負責本地區監測產品的監測數據的采集工作,并指導監測縣(市、旗、區)開展數據采集工作;


      (三) 建立本地區監測預警數據庫和專家隊伍;


      (四) 組織、審核、報送本地區申報項目、監測報告、報表、動態信息和項目總結報告等;

      (五) 指導本地區監測縣(市、旗、區)農業主管部門開展監測預警工作;


      (六) 農貿辦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相關農業行業協會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 開展本行業產業損害監測預警工作,按要求提供本行業監測報告、報表和動態信息;


      (二) 建立本行業監測預警數據庫;


      (三) 農貿辦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科研單位根據農貿辦的要求按時提交農業產業安全評估報告,并對監測預警工作開展及體系建設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 監測預警體系成員應通過網站、刊物、論壇等多渠道廣泛宣傳農業產業安全理念,提高各方維護農業產業安全的意識,促進農業產業平穩發展。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健全組織機構。監測預警體系成員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工作。


      第十四條 建立責任落實機制。根據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工作要求,監測預警體系成員要明確工作范圍,落實責任人。



      第十五條 爭取經費保障。農貿辦積極爭取農業部專項資金支持,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市、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爭取將監測預警工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相應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強化技術支撐。有效運用信息網絡技術和專家隊伍平臺,提高監測預警的質量和水平。開發和維護農業產業損害監測預警直報系統,為相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七條 獎懲。制定監測預警體系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定期對監測預警體系各成員工作情況進行評價,并采取獎懲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農貿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件:



      農辦外函〔2014〕12號.CEB

    來源:農業部網站


      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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