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農場:未來糧食生產生力軍


    作者:王春來 方忠明    時間:2014-03-21





      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糧食安全問題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等重要工作部署中被列在首位。“非糧化”“非農化”的現象凸顯出農業經營主體生產決策偏好對糧食生產的重要影響。那么,哪種類型的經營主體可以發展成為未來糧食生產的主體?其中,家庭農場被寄予了厚望。


      對此,筆者近期對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69個已在工商注冊并經當地農業部門認定的家庭農場(其中糧食種植為主的52個,經濟作物為主的17個)進行了問卷調查,對7個包括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在內的典型農業經營主體進行了案例研究。


      理性的選擇:家庭農場適宜發展適度規模的糧食生產

      海鹽縣地處杭嘉湖平原腹地,是全國糧食生產先進縣。截至2013年底,全縣糧食生產實現“九連增”,年均總產量達20萬噸,晚稻單產平均達579公斤;有種糧大戶271家,已注冊家庭農場212家,農民專業合作社180家,農業龍頭企業56家;累計流轉土地面積12.43萬畝,其中流向種糧大戶和家庭農場的比重約為70%,生產糧食7.62萬噸,占全縣糧食生產總量37.8%。


      與傳統小農戶相比,家庭農場具有“兩高兩低”的特征,并具有規范化、土地適度規模化的發展理性。“兩高”即農場主平均文化水平較高,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占88.41%;農場平均資產水平較高,平均總資產為82.74萬元。“兩低”即農場主平均年齡較低,為45.13歲;長期雇工參與生產經營的比重較低,以夫妻二人加短期雇工為主要形式。同時,家庭農場理想的土地規模平均為597.16畝,與當地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典型案例訪談中“當前家庭農場經營600畝左右較合理”的意見一至。同樣,25%的農場主認為不擴大土地規模的原因是“土地規模已足夠大”。這兩個結果表明,家庭農場主在長期的生產實踐中,對于經營規模的適度性有較為理性的認識和把握。此外,簽訂正式土地流轉合同的農場高達95.38%,體現了家庭農場規范發展的特征。


      家庭農場具有以糧食生產為主的偏好。根據問卷統計結果,來自糧食生產的收入占全部農場收入的平均值為66.92%,中位數為70%,表明糧食生產已成為家庭農場收入的重要來源。家庭農場大多選擇種糧的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


      第一是資本要素限制。種植經濟作物對資金的投入要求高于糧食作物,前者農場的資產規模顯著高于后者(見表1),同時,前者對發展資金需求平均為65萬元,遠高于所有被調查農場平均資金需求45萬元。對大部分家庭農場來說,缺乏足夠的資金是其種植行為“非糧化”的資本要素限制,同時也降低了“資本沖動”的可能。



      第二是土地要素限制。經濟作物類家庭農場對土地的質量、平整度、地理位置等要求比糧食作物高,同時由于前期溫室大棚、灌溉等基礎設施投入大,需要加強流轉的穩定性和長期性,導致土地流轉價格和難度也更高(見表2)。


      第三是人力資源要素限制。經濟作物類家庭農場主對技術、勞動力的要求都遠高于糧食類的家庭農場。典型案例訪談顯示,他們通常需要雇傭長期的技術和銷售人員進行管理,季節性用工量大,人工成本幾乎占到所有成本支出的一半左右。


      政府惠農、種糧補貼政策對調動家庭農場的種糧積極性效果顯著,農場主對糧價上漲、補貼穩定或增加很有信心。目前,各級政府補貼已經占到家庭農場純收入的40%~60%。農場主明確表示,因為有國家補貼,他們很愿意種糧,而且會繼續種糧食。80%的人認為如果種糧補貼增加,將擴大糧食種植面積。


      目前,除了少數大型家庭農場(1000畝左右)自己配備了齊全的農業機械并帶動周邊小農戶,大部分中等規模的家庭農場受益于逐步健全的全程社會化服務體系。用農場主自己的話來說:現在種糧食不用那么操心,從育秧到烘干都有機械,銷路也不愁,沒多大風險。



      難題和做法:如何扶持生產主體

      調查中發現,家庭農場發展仍面臨一些難題:


      一是土地價格快速上漲,成為最大成本支出。盡管土地流轉中心通過監控和指導防止投機炒作等推高土地租金的行為,但上漲仍然較快,由2009年的500元/畝上漲到目前平均813.09元/畝。


      二是資金需求未能滿足,制約了生產規模化和集約化。盡管海鹽縣探索實施了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政策,但調查中約一半獲得信貸服務的為短期小額貸款,不能完全滿足發展資金需求。資金缺乏最大的影響是限制了經營規模的擴大,其次是不能引進新品種和新技術。


      三是農業保險不能真正保險。第一是賠償難。訪談中農民普遍反映受災后賠付難度大,僅政府給予少量受災補貼。第二是標準低。現行農業保險保額的計算將規模化經營主體在土地租金、機械和用工方面的主要成本考慮在內,通常最高是三四百元,即便全額賠付,也達不到“保險”的目的。


      為此,海鹽縣探索出了一些經驗:

      按實際糧食播種面積對生產者補貼,調動生產積極性。海鹽縣每年按實際糧食播種面積對生產者發放的國家種糧直補、良種補貼和農資綜合補貼,合計約192元/畝。縣級財政再對規模在300畝以上的農場給予100元/畝的獎勵。


      引導農村土地合理、規范流轉,促進適度規模化經營。海鹽在全市率先成立農村土地流轉交易服務中心,指導流轉價格、鑒證流轉交易、規范流轉合同、對引進較大項目優先整合資源、對經營流轉戶進行資格審核等。


      鼓勵并規范家庭農場發展。縣政府先后出臺了家庭農場登記注冊和認定辦法、示范性家庭農場培育意見、建設標準和考核辦法等。


      建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統籌解決產前、產中、產后的難題。在健全公益型服務組織的同時,扶持壯大合作型服務組織,推廣機械化生產和收割、勞務培訓和輸出、糧食烘干和運輸等貫穿全程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創新農村金融服務,快速響應新型經營主體在信貸、保險等方面的需求。針對家庭農場快速發展中對金融服務需求的增加,海鹽縣出臺了家庭農場信用評定辦法和貸款管理辦法,農機具綜合保險、務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大棚棚內瓜果保險等農場主迫切需要并有針對性的險種。積極探索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在全省率先推出了流轉土地經營權抵押專項貸款——“農鉆通”。


      政策和建議:多策并舉培育家庭農場


      筆者對發展家庭農場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應重視推動土地租金上漲的原因,對因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屯地的投機行為嚴格審查,嚴禁“非農化”等行為,防止因為資本下鄉大面積圈地對家庭農場、種糧大戶等糧食生產主體造成“擠出效應”。


      應重視家庭農場等依靠土地流轉的種糧主體利益,完善登記注冊和認定辦法,盡快落實按照實際播種面積補貼生產者的政策,加大種糧補貼力度,并提前補貼發放的時間。



      應針對家庭農場等種糧主體需求特點,不斷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盡快制定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具體辦法;提高糧食作物農業保額標準,加大賠付力度,擴大農業保險險種,加大財政保費補貼力度。


      應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鼓勵家庭農場主組建合作社,提供育苗、翻耕、收割、烘干等服務,示范帶動和服務周邊。發展勞務合作社,解決家庭農場季節性用工難題。


      總的來看,在種糧補貼等惠農政策的鼓舞下,從種糧大戶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家庭農場種糧積極性高、種糧偏好穩定,可以通過建立和完善相關政策,解決制約其發展的問題,扶持壯大成為今后糧食生產的主力軍。


      同時,家庭農場在登記注冊和認定過程中實現了農戶由自然人到法人的轉變,出于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不斷完善、對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追求等原因,農場主將更加注重產品品質的提升、質量安全的保障以及自身品牌的建設,從而有利于新技術、新品種的推廣運用,以及建立標準化的高效、綠色、環保糧食生產模式。

    來源: 光明日報 作者: 王春來 方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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