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近日印發《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2020年6月底前,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并實施舉報獎勵制度;2020年年底前,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并實施舉報獎勵制度。
《意見》規定,鼓勵舉報人依法實名舉報,鼓勵企業內部知情人員舉報。對通過舉報避免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消除重大生態環境安全隱患,或協助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對舉報人實施重獎。生態環境部執法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充分發動群眾、依法有序參與,可以有效彌補基層生態環境執法監管的“短板”和盲區,切實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構建生態環境保護社會共治大格局。
來自生態環境部的統計數據,目前已有12個省級和133個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實施了舉報獎勵制度,省、市共出臺了155件相關制度規定。2018年,各地共實施舉報獎勵9034件,獎勵金額436萬元。2019年,各地舉報獎勵預算總額達1282萬元。(曹紅艷)
轉自: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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