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創音樂的版權之路道阻且長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9-04-23





      當下的中國音樂版權市場,實體消費轉向數字消費,物理載體讓位于數字載體,是為“數字化”。隨著數字消費的興起,版權交易逐漸走上前臺。


      隨著創作者對作品保護意識的加強,“版權”兩個字的分量從來沒有像今天這么沉重。


      對于音樂人來說,這是前所未有的好時代,中國互聯網音樂的全面正版化,不但讓我們看到音樂產業復興的曙光,也看到了版權價值的水漲船高。


      傳統唱片時代,實體唱片消費主導市場,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體產品更容易獲得關注,而“版權”更多是沉潛在實體或藝人身后的隱藏價值。


      當下的中國音樂版權市場,實體消費轉向數字消費,物理載體讓位于數字載體,是為“數字化”。隨著數字消費的興起,版權交易逐漸走上前臺。


      互聯網音樂版權秩序得到改善


      在國家有關部門的重點關注下和互聯網平臺及業內各方的努力下,2015年以來,國內的音樂版權環境有了比較明顯的改善。《2018音樂消費者洞察報告》稱,在中國,96%的消費者使用正版音樂,遠高于全球平均水平(62%)。


      由騰訊音樂人主辦,騰訊音樂娛樂集團法務管理部聯合主辦的月亮沙龍第五期發布會上,中國傳媒大學音樂與錄音藝術學院副教授張豐艷表示,近年來,中國音樂市場版權環境發展總體呈良好態勢,版權市場逐漸走向正版化、共享化,版權意識、付費意識逐漸被用戶接受,業內普遍認為中國版權制度在逐步完善,版權規范成效顯著。據相關調查,73.13%的音樂人表示,近五年各種不同行業被互聯網改變很多,音樂領域對互聯網打擊盜版貢獻最大的是數字音樂平臺。


      當前音樂產業版權大環境也在逐步完善,個體音樂人版權意識在覺醒。關于維權的態度與選擇上,考慮到時間成本以及版權起訴之后回饋并不高,還有律師費過高等問題,52.99%的音樂人表示會借助互聯網輿論抵抗侵權,52.24%的音樂人會選擇互聯網平臺幫助自己維權。91.73%的音樂人表示,遭遇侵權時,愿意接受平臺的幫助。


      發展與問題共存


      隨著中國互聯網音樂的全面正版化,互聯網音樂市場正式走上正軌,維權也初見成效。


      《中國音樂產業發展報告》歷年數據顯示,2015年以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版權許可收益不斷上漲,2017年首次突破2億人民幣。


      在正版化的大氣候下,音樂人維權也有了更多底氣。近年來,侵權爭議和報道屢見不鮮,這跟“正版化”帶來的版權意識提高有關。在過去,實體消費的重要性掩蓋了很多版權問題,與此同時,音樂人也并沒有太多渠道去曝光和維權,于是版權問題大都石沉海底。


      隨著版權意識的提高,大家越來越關注“版權”,而且可以通過社交網絡等渠道進行權利聲張,其中不少侵權爭議都最終獲得解決。


      但市場在發展的同時,問題仍然存在。


      《音樂人生存現況與版權認知狀況調查研究報告》數據顯示,71%的受訪音樂人表示自己沒有能力靠個人力量維權,另有92%的人表示愿意接受數字音樂平臺的維權幫助。


      而互聯網音樂平臺近年來也在加強原創音樂人服務體系建設,尤其是版權管理。


      除了各方音樂市場的版權體系仍待完善,音樂人的版權相關認知也存在盲區。盡管音樂人普遍認為版權環境改善良多,但就音樂人自身而言,版權知識亟待普及。


      如何保護作品版權


      中研普華研究員舒丹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原創音樂人可以用如下方法保護作品版權:


      首先,可以把作品底稿用特快郵遞或者傳真給自己或者親朋好友郵寄一份,郵遞收到后不要開封。這種方法比較原始,但很實用,既經濟又方便,我國的法律明確規定特快郵遞和傳真件可以做為法律證據。當有人剽竊或者盜竊您的作品時,您就可以拿著這份郵寄到法院當做證明了。切忌郵遞不要開封,否則就失去時間效力了。


      其次,到各地版權局注冊登記版權。這種方式相對麻煩一些,但從法律意義上來講更具說服力。各地的版權局注冊手續均不一樣,注冊費用也不一樣,可以打電話咨詢相關問題。


      另外,可以到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登記。這種方式更麻煩一些,而且要求較高。協會對登記作品的條件必須是其作品在省級以上媒體發表過,而且對作品在商業用途方面產生的利益他們可以取得分成比例。


      此外,原創者還可以去相關的音樂平臺進行版權備案。隨著國家版權局下發最嚴禁令后,眾多圍繞著國家音樂版權保護政策,為音樂人提供版權保護的音樂企業應運而生。


      關于互聯網音樂平臺與音樂人之間的版權問題,近幾年來也爭議不斷。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音樂人在挑選平臺時,要熟知簽訂協議的具體內容,有些平臺條款留給音樂人自主選擇的空間不大,綁定性質較強,音樂人在簽署這類平臺時,需要謹慎。就其個人而言,更傾向于一些尊重并給予音樂人自主選擇權益的平臺,與音樂人有階梯性合作模式,簽約模式和簽約內容由音樂人根據自身需求決定,這類平臺給予音樂人更多自由,對音樂人長遠發展更有利。


      在聊到音樂人與平臺間合作模式時,資深策劃人與經紀人遲斌表示,與平臺的合作,大致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是發行和發布自己的作品,這個是特別重要的,應該是普及率最高的合作方式;第二種合作方式是音樂人通過和平臺的合作獲取經濟上的回報,靠作品得到收益;第三種是現在平臺有多種多樣的功能,很多人在平臺上完成了社交和流量積累的過程,這是對于大多數音樂人的訴求。(記者 趙琳琳)


      轉自:中國產經新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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