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部門亮劍 打破網絡交易平臺“規則壟斷”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6-01-26





      商家無端被罰、消費者遭遇大數據“殺熟”……備受詬病的網絡交易平臺“規則壟斷”行為將被叫停。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和國家網信辦聯合發布《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規范網絡交易平臺規則(以下簡稱“平臺規則”)制定、修改和執行,維護網絡交易秩序,保護網絡交易各方主體合法權益。


      有專家指出,此舉為網絡交易平臺運營劃定了明確的“紅綠燈”,對此前處在模糊地帶的違規行為有了清晰的界定標準。


      聚焦“關鍵少數” 壓緊壓實責任


      《辦法》聚焦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平臺”)這一“關鍵少數”,結合近年來監管實踐,以平臺規則為切入點,進一步壓緊壓實平臺責任。


      中國商業聯合會專家委員會委員、北京商業經濟學會常務副會長賴陽對中國工業報表示,所謂“關鍵少數”,界定了平臺在數字經濟中作為基礎設施構建者的核心地位。在云消費時代,平臺掌握流量分發與規則制定權,其運營邏輯具有事實上的準公共屬性。監管這一核心節點,旨在通過杠桿效應實現對龐大交易生態的高效治理,以最小的行政成本輻射整個商業網絡。


      知名經濟學者、工信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盤和林對中國工業報表示,平臺既是撮合交易的主體,也是網絡監管、糾紛平息、違規發現的主要發生地,因此成為“關鍵少數”。


      艾媒咨詢CEO張毅對中國工業報表示,平臺作為生態規則制定者、流量分配者、糾紛仲裁者,其行為直接影響了平臺內經營者(商家)、消費者以及市場秩序。監管意在抓住主要矛盾,以點帶面,通過聚焦平臺這一核心主體壓實責任,避免監管資源過于分散,從而高效解決平臺規則中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單方面變更等問題。


      【解決】AI法律助手創始人、道可特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玥對中國工業報表示,此前諸多網絡交易亂象,如商家被隨意罰款、消費者遭遇大數據“殺熟”,根源均在于平臺規則制定和執行的隨意性。監管聚焦這部分“關鍵少數”,并非刻意約束,而是要壓實平臺責任,以點帶面規范整個網絡交易生態。


      明確責任義務  建立健全機制


      《辦法》明確了平臺在制定、修改和執行平臺規則過程中應當履行的責任義務,規定了平臺在信息公示、公開征求意見、過渡期設置、申訴渠道設置等方面的義務,要求平臺建立健全規則,比如建立重大事項溝通協商、平臺內交易糾紛解決等機制。


      在市場監管總局召開的專題新聞發布會上,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司長朱劍橋表示,《辦法》對平臺提出四方面要求:


      一是完善公示要求。要求平臺應當持續公示平臺規則或鏈接,規則內容應當清晰明了、便于閱讀和理解,并以字體加粗等顯著方式提示經營者、消費者注意收費、爭議解決等重要內容。平臺制定、修改一般性規則的,要至少在實施前七日公示,修改重要規則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公示。


      二是細化征集意見要求。要求平臺制定、修改平臺規則應當在網站、App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全面如實歸納整理收到的意見,對于合理意見應當充分吸收采納,對于不采納意見應當有合理理由。


      三是明確告知義務。要求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消費者采取負面管理措施的,特別是收取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的,應當充分告知理由和依據,并提供申訴渠道。消費者購買會員服務的,如果會員規則有變化,平臺在消費者續費前應當充分告知會員權益的變化情況。


      四是建立重大事項協商機制。要求對于涉及有關各方重大利害關系的平臺規則,應當通過定期會商、座談、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常態化溝通協商,充分吸收各方意見建議。


      賴陽表示,明確規則制定責任旨在確立程序正義,消除平臺規則的不透明性與隨意性,降低生態參與者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商業環境的可預期性。


      盤和林指出,明確平臺責任義務,實則是為平臺增責加壓。其背景在于當前有部分平臺存在逃避、轉嫁問題的情況。


      劉玥進一步分析,此前不少平臺制定規則秉持“一言堂”,不征求商家和消費者意見,突然修改規則后也不提前告知。比如部分平臺臨時變更傭金比例、調整退款規則,讓商家和消費者措手不及,且后續缺乏暢通的申訴渠道。因此,《辦法》的出臺目的是推動平臺規則制定走向透明規范,給各方足夠的參與和適應空間,核心意義在于打破了平臺“規則壟斷”。


      保障信息安全  維護各方權益


      此次《辦法》還細化平臺在保障信息、網絡和數據安全,以及保護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辦法》要求平臺在其規則中明確信息安全條款,明確平臺內經營者處理個人信息的具體規范以及平臺內經營者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等。同時,《辦法》明確不得利用平臺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限制,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合理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不得利用平臺規則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不合理加重消費者責任、實施大數據“殺熟”、提供會員服務時單方面隨意變更平臺規則損害會員權益等。


      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副司長王丹表示,電子商務法已明確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利用平臺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辦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列舉“二選一”、只收費不服務、強迫低價傾銷、強迫參與推廣促銷并收費等具體違法情形。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已明確禁止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辦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列舉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限制消費者投訴舉報權、“大數據殺熟”等典型違法情形。


      賴陽指出,細化數據安全與權益保護,是對核心生產要素權屬的界定,通過明確技術應用邊界,防止平臺利用優勢地位進行不正當競爭,維護中小經營者的生存空間。


      在盤和林看來,《辦法》就是要求平臺承擔信息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角色。


      劉玥認為,長期以來,平臺利用規則不僅不合理限制商家經營,單方面加重消費者責任的現象時有發生,例如春運期間,部分購票平臺通過隱蔽套路捆綁增值服務,就是典型的損害消費者選擇權的行為。同時,平臺、商家也存在隨意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情況。《辦法》的目的很明確,就是把平臺的保護責任落到具體條款上,不讓“保護權益”只停留在口號上。《辦法》的意義在于給商家和消費者吃下“定心丸”,商家不用再擔心被平臺隨意約束,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安全得到保障,在遇到大數據“殺熟”、會員權益被隨意侵害等問題時,也有了明確的維權依據。


      強化執法協作  完善監管機制


      《辦法》還強化執法協作,完善監管機制。要求市場監管、網信部門加強部門協作,建立健全兩部門線索移交、信息共享、會商研判等工作機制。規定兩部門可依據職責對平臺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說明情況,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倡導社會共治,鼓勵平臺發布平臺規則合規報告,主動開展合規自評或者引入第三方進行合規“體檢”。


      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副司長王丹表示,平臺經濟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各方的努力。《辦法》在協同治理方面的規定,既有共性的規定,也有個性化的規定。


      張毅指出,相關規定主要是基于網絡交易具有明顯的跨區域、跨領域特征,單一部門監管會遇到協調不足、效率偏低的情況。協同執法可以提升綜合監管能力,并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多元治理格局。


      在賴陽看來,強化執法協作可以消除監管真空與套利空間,構建適應數字化的高效治理體系。


      賴陽表示,未來仍需聚焦三大深層課題:算法倫理與透明度機制的建立;即時零售下靈活用工群體的制度性保障;以及企業出海面臨的跨境數據合規挑戰。


      張毅也認為,平臺會有通過算法黑箱、隱形規則逃避監管的可能。同時,平臺也有將合規成本轉嫁給商家的可能,這需要進一步明確邊界。此外,隨著AI電商、虛擬數字人等新技術、新業態的發展,還存在監管空白。


      劉玥表示,總體而言,《辦法》的實質性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規范了網絡交易的基本秩序,讓平臺運營有了明確的“紅綠燈”,讓之前處在模糊地帶的違規行為有了清晰的界定標準;二是切實保障了各方權益,包括平臺內經營者的公平經營權利,以及消費者的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三是促進平臺經濟的健康發展,通過壓實平臺責任,讓平臺從“重流量、輕治理”轉向“重合規、重服務”,從長遠看能提升整個網絡交易行業的公信力。


      對于潛在問題,劉玥也指出,部分平臺可能會通過更隱蔽的方式規避監管,把違規條款包裝成“服務說明”“用戶須知”等形式,增加監管和維權的難度;同時,平臺算法的透明度問題仍待解決,盡管《辦法》對相關行為做了禁止,但算法本身具有復雜性,如何監管算法濫用、舉證算法違規,仍是后續需要細化解決的難題。此外,不同規模的平臺合規能力差異較大,小型平臺可能在落實規則公示、建立糾紛解決機制等方面存在困難,如何平衡監管要求和平臺實際運營能力,仍需探索解決方案。(吳辰光)


      轉自:中國工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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