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印發的《關于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對外公開,作為通知附件的《關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有關事項的操作辦法》同時對外公布。
涉及到萬億國資劃轉、促進養老金長期可持續的舉措,其全面推開的具體操作辦法隨之明確。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2017年11月,國務院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決定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劃轉對象為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劃轉比例統一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
國資劃轉社保的工作在穩步推進。2018年,經國務院批準,首先在中國聯通等3家中央企業,中國再保險等2家中央金融機構,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開展試點。
在試點基本完成的基礎上,中央層面又陸續對50家中央企業和12家中央金融機構實施了劃轉,中央層面劃轉國資總額超過6000億元。地方層面,除試點省份外,其他省份也相繼開展了前期準備工作,為正式實施劃轉奠定了基礎。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劃轉試點工作基本完成,積累了經驗,全面推開劃轉工作的條件已經具備。
為進一步加快劃轉進程,增強社保可持續發展能力,今年7月1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今年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
五部門印發的通知給出了更具體的時間表。中央和地方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開。其中:中央層面,具備條件的企業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確有難度的企業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待集中統一監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劃轉;地方層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劃轉工作。
除了中央已經明確的超6000億元國資劃轉,加上地方國資劃轉,全國國資劃轉料將超過萬億元。財政部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6月底,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所有者權益規模達到69萬億元。若從這選取大中型企業,劃轉10%的股權,市場機構預計規模會達到幾萬億元。
大中型企業標準明確
針對劃轉方案中規定的“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通知對此加以明確。
大中型企業的劃型標準,按照2017年國家統計局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執行。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閱發現,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按照不同行業對其營業收入、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等進行了規定,比如大中型建筑業企業需同時滿足“營業收入大于等于6000萬元,資產總額大于等于5000萬元”,大中型交通運輸業企業需同時滿足“從業人員大于等于300人,營業收入大于等于3000萬元”。
大中型金融機構的劃型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統計局2015年聯合印發的《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執行。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閱發現,對于金融機構標準的劃定上,按照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中資產總額平均值作為劃型指標,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銀行業非存款類機構,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及典當行,證券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標準有所不同,比如大中型銀行業存款機構要求滿足“資產總額5000億元及以上”,大中型證券業金融機構需滿足“資產總額400億元及以上”。
股權集中持有、單獨核算
“劃轉試點工作的開展,積累了經驗,取得了成效。同時,由于劃轉涉及面廣,企業情況復雜,實施中遇到一些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規范的事項”,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
除了明確納入劃轉的“大中型企業”的界定標準,通知還對多元持股企業劃轉方式、劃轉工作辦理、劃轉國資管理、稅費處理、與原國有股轉(減)持政策銜接等進行了明確。
比如股權劃出劃入雙方的義務。國有股東應做好相關企業股權劃出工作,督促企業及時辦理相關手續。承接主體應扎實做好企業股權接收工作,保證接收股權的集中持有和單獨核算,接受考核監督。劃轉的地方企業國有股權,統一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設立的一家國有獨資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或委托一家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專戶管理。
比如稅費處理。通知明確,在國有股權劃轉和接收過程中,免征印花稅、過戶費等稅費,并規定了所得稅處理方式。
分紅為主,運作為輔
國務院2017年出臺的《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明確了社保基金會及國有獨資等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收益主要來源于股權分紅,承接主體經批準也可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根據2017年國務院出臺的《實施方案》,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后,承接主體獲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紅為主,運作為輔”。也就是說,國有資本的收益主要來源于股權分紅,今后由各承接主體的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專項用于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同時,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經批準也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國有資本運作主要是國有資本的結構調整和有序進退,目標是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獲取更多收益,不是簡單的變現國有資本。在資本運作時,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并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還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國有資本運作管理辦法和中央財政對收繳資金的具體使用辦法等另行制定。
五部門通知還指出,劃轉國有資本運作管理辦法出臺前,劃轉國有資本產生的現金收益可由承接主體進行投資,投資范圍限定為銀行存款、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和對劃轉對象的增資。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現階段,考慮到劃轉后國有股權將開始產生收益,為了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操作辦法》做出了上述規定,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地方承接主體。每年6月底前,社保基金會及各省承接主體還應將上年度國有資本收益和分紅情況報送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保證資金安全受到嚴格監督。
轉自: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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