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了藥品集中帶量采購的藥品覆蓋范圍,重點將基本醫保藥品目錄內用量大、采購金額高的藥品納入采購范圍,逐步覆蓋國內上市的臨床必需、質量可靠的各類藥品,做到應采盡采。
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是協同推進醫藥服務供給側改革的重要舉措。為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提出相關意見。該意見提出了總體要求,提到要明確覆蓋范圍、完善采購規則、強化保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健全運行機制和強化組織保障七個方面。
意見明確了藥品集中帶量采購的覆蓋范圍,包括藥品范圍、企業范圍和醫療機構范圍。
在藥品范圍方面,按照保基本、保臨床的原則,重點將基本醫保藥品目錄內用量大、采購金額高的藥品納入采購范圍,逐步覆蓋國內上市的臨床必需、質量可靠的各類藥品,做到應采盡采。對通過(含視同通過,下同)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以下簡稱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優先納入采購范圍。符合條件的藥品達到一定數量或金額,即啟動集中帶量采購。積極探索“孤兒藥”、短缺藥的適宜采購方式,促進供應穩定。
在企業范圍方面,已取得集中帶量采購范圍內藥品注冊證書的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由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指定履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義務的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在質量標準、生產能力、供應穩定性等方面達到集中帶量采購要求的,原則上均可參加。參加集中帶量采購的企業應對藥品質量和供應保障作出承諾。
在醫療機構范圍方面,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醫療機構,下同)均應參加藥品集中帶量采購,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按照定點協議管理的要求參照執行。
意見提出要完善采購規則。其中,要合理確定采購量。藥品采購量基數根據醫療機構報送的需求量,結合上年度使用量、臨床使用狀況和醫療技術進步等因素進行核定。約定采購比例根據藥品臨床使用特征、市場競爭格局和中選企業數量等合理確定,并在保障質量和供應、防范壟斷的前提下盡可能提高。
意見還提到要完善配套政策,包括改進結算方式、做好中選價格與醫保支付標準協同和完善對醫療機構的激勵機制。在完善對醫療機構的激勵機制方面,對因集中帶量采購節約的醫保資金,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醫療機構結余留用激勵。
在集中帶量采購覆蓋的藥品品種多、金額大、涉及醫療機構多的情況下,要開展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評估,符合條件的及時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定點醫療機構應完善內部考核辦法和薪酬機制,促進臨床醫師和藥學人員合理用藥,鼓勵優先使用中選產品。
轉自:中國新聞網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