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27日消息,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人民幣 中新經緯 張義華攝
通知指出,為鼓勵抗癌制藥產業發展,降低患者用藥成本,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上述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通知指出,自2018年5月1日起,對進口抗癌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納稅人應單獨核算抗癌藥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簡易征收政策。
通知所稱抗癌藥品,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的抗癌制劑及原料藥。抗癌藥品范圍實行動態調整,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變化情況適時明確。
轉自:中新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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