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醫保局:將建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0-06-05





          今天,國家醫保局發布了《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出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開展醫藥企業信用評級,分級處置失信違約行為,在暫停失信企業配送中標藥品或醫用耗材資格的同時,還將向社會公開披露失信信息等處置措施。

      不當競爭將被納入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

      當前, 醫藥領域商業賄賂、操縱市場等行為造成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虛高、醫療費用過快增長、醫保基金大量流失,嚴重危害醫保基金安全。

      為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該指導意見基于藥品和醫用耗材的供應方、采購方、采購組織方之間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依托藥品和醫用耗材招標采購平臺,系統集成守信承諾、信用評級、分級處置、信用修復等機制,建立權責對等、協調聯動的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制度,以保障群眾利益和醫保基金安全。

      該指導意見提出,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具體內容包括包括但不限于醫藥商業賄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價格、違反合同約定、擾亂采購秩序等違法違規、有悖誠信和公平競爭的行為。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醫藥企業(含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配送企業,下同)在定價、投標、履約、營銷等過程中,通過目錄清單所列行為進行不正當競爭、獲得不正當利益的,將被納入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范圍。

      分級處置醫藥企業失信違規行為

      自本意見執行之日起,將采取企業報告和平臺記錄相結合的方式,及時、全面、完整、規范地采集醫藥企業失信行為信息,建立醫藥企業價格招采失信信息庫。醫藥企業主動及時向失信行為發生地的集中采購機構報告失信信息。集中采購機構定期梳理匯總相關部門公開的裁判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文書等,采集校驗醫藥企業失信信息并予以記錄。集中采購機構日常運行中通過監測、函詢、約談等方式,掌握醫藥企業定價、投標、履約等方面的失信行為信息并予以記錄。

      按照“來源可靠、條件清晰、程序嚴謹、操作嚴密”的要求,對醫藥企業實施信用評級,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時效,以及影響范圍等因素,將醫藥企業在本地招標采購市場的失信情況評定為一般、中等、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級,每季度動態更新。對于醫藥商業賄賂等失信行為,信用評級所依據的事實,以法院判決或執法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為準。鼓勵地方探索量化評分的信用評級方法,不斷提升信用評級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

      同時,分級處置失信違約行為。集中采購機構根據醫藥企業信用評級,分別采取書面提醒告誡、向采購方提示風險信息、暫停該企業相關藥品或醫用耗材的投標掛網、暫停該企業配送中標藥品或醫用耗材資格、向社會公開披露失信信息等處置措施,壓實醫藥企業失信違約責任。涉事藥品或醫用耗材供給結構單一、供需形勢緊張的,采取分級處置措施時,應兼顧可及性,避免發生臨床治療手段缺失、嚴重影響患者救治的情況。

      鼓勵醫藥企業主動修復信用

      值得一提的是,指導意見還提出建立醫藥企業信用自動修復和主動修復的機制。失信行為超過一定時間的,不再追溯計入信用評價范圍,實現自動修復。鼓勵醫藥企業主動修復信用,在處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醫藥企業,并視情形給予一定的整改期,接受其在整改期內采取切實措施修復信用,包括終止相關失信行為,提交合規整改報告,公開發布致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剔除涉案藥品或醫用耗材價格中的虛高空間,退回不合理收益等。

      同時,不得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名義,采取行政方式對醫藥企業正當的營銷和價格進行干預,不得采取地方保護、破壞公平競爭的做法。

      國家醫保局稱,共同推進信用評價制度建設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是凈化醫藥市場秩序,優化醫藥營商環境,推動醫藥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未來將引導醫療機構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信用評級更優的醫藥企業作為供應或配送單位。


      轉自: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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