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經濟發展已經進入了新的常態,實施創新驅動發展,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營造更加公平開放的環境,對現階段我國從事的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工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高度重視競爭執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始終將加強競爭執法作為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和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副局長陸萬里在近日舉行的2018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高層論壇之“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熱點問題”專題論壇上表示。
我國1993年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和仿冒商品、侵犯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一直重視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領域的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工作,多次部署保護知識產權,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專項行動,2017年共查處不正當競爭案件24601件,案值近130億元,其中查處侵犯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行為5339件,有力保護了知識產權,維護了市場競爭秩序,促進了創新發展。
2018年3月,新組建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除了承擔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以外,還負責反壟斷的執法工作,反壟斷和保護知識產權具有共同的目標,既促進競爭和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又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據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組建,同時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管理職責,以及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反壟斷職能一并納入管理,這也意味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在知識產權保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立法方面發揮主力的作用。
“濫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是反壟斷工作的重要內容,近年來越來越受到執法機構的關注,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專門針對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規定。為了細分這一規定,進一步明確合理行使知識產權與濫用的界限,在充分研究和調研,以及充分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2015年4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臺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目前我們還在積極參與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組織開展的有關反壟斷方面的知識產權指南的制定。”陸萬里說。
“濫用知識產權反壟斷問題往往復雜和敏感。”據陸萬里介紹,知識產權作為權利人的一項專有權,擁有和正當行使并不違反反壟斷法,當知識產權行使行為跨過合理的界限,產生損害競爭的效果,就會引發執法機關的關注。具體表現為,經營者之間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達成壟斷協議;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競爭者在行使知識產權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的條件等排除限定競爭行為。此外,專利人在標準中的專利行為也可能觸發很多問題。
在《反壟斷法》實施的10年間,我國市場監管部門一共立案查處壟斷案件96件,結案55件,罰沒款8.26億元。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完善了市場對混淆、侵犯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的規則,加強了對不正當競爭的行政處罰力度,強化了知識產權的保護,其中涉及到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內容有:一是對經營者市場混淆行為進行嚴格規制,提出了商業標識的概念,同時對商標法的實施進行了有效的銜接;二是對原有不正當競爭法相關內容做了修改,體現出我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和重視。
值得一提的是,市場上的獨家授權現象經常出現。這種現象在《反壟斷法》中叫做獨家交易。
“簡單來說就是我只跟你一個人做生意,或者再說具體一點,我只把這個東西賣給你,你只從我這里買東西,這樣一來買賣雙方都是單一的,這個到底違不違法?”對此,武漢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所所長寧立志說,獨家交易的氣象越長,違法的風險越高,反之亦然。
寧立志介紹說,獨家交易有兩面性,既有正面效應,也有負面效應,雖然獨家交易可以降低成本,有利于品牌的維護,減少盲目競爭,但是獨家交易多屬于非價格性的縱向壟斷協議,濫用和非法集中都會提高市場門檻,增加商業轉換成本。
而在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黃武雙看來,反《不正當競爭法》兼具公法屬性與私法屬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應包括以下4點:一是要有直接受損利益;二是存在競爭關系;三是實施了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商業行為;四是要引進類型化的利益,或是通過某種機制可以檢測出來的未類型化利益。而最后一點也正是目前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體系中欠缺的——將違法行為類型化。
據陸萬里介紹,我國在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工作中將著重于在4個方面開展工作:一是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二是加強知識產權濫用方面的反壟斷規制;三是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專項執法行動;四是積極引導行業協會和行業組織,在全社會營造一個積極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記者 李洋)
轉自: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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