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屆勤人坡高峰論壇:進一步提高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0-06-04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人大會工作報告中提出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設,不斷提高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


      2020年5月31日,湖南勤人坡律師事務所舉辦了一場以“法治新時代,如何進一步提高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為主題的專家論壇。論壇由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湖南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立法工作咨詢專家、湖南省委、省政府法律顧問胡肖華主持,湘潭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李蓉教授、湘潭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陳紅梅教授,湘潭大學法學院博士、湖南勤人坡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偉軍、王玉好副主任及合伙人楊斯昂律師等出席。


      與會專家以鮑學文、龔海斌誹謗案為案例,從案件的受理程序、管轄權適用、證據的有效性等多維度發表了各自的觀點。


      李蓉教授在論壇上表示:“誹謗罪一般屬于自訴案件,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只有被侮辱人、被誹謗人親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對于被侮辱人、被誹謗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追究侮辱、誹謗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誹謗罪屬于第二類自訴案,這類案件一般是自訴,只有當行為明顯侵害到國家社會利益或影響很大,超出了個人權益范圍,才能轉為公訴。


      陳潮輝博士進一步解釋道,就被害人能否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言,應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9)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由此,被害人如果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關證據,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或者應當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起訴到法院而因為證據不足被法院駁回自訴的情況下才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并由法院移交案件,即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才能取得偵查權。


      公平正義是人們衡量一個國家或社會文明發展程度的重要標準,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表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更是司法的生命和靈魂。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重要保障。陳紅梅教授表示:“作為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機關在判決的時候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我們的司法機關所追求的公平,不但要實現公平正義,更為重要的是還要能夠讓老百姓看得見實際程序上的正義。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指出,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價值追求。那么效率和公平難以兩全的情況下,我們做如何的價值選擇?


      胡肖華教授表示,我們選擇公平。通過公權利的手段去進行調查取證無疑是最有效率的。可是如果由于程序的選擇失誤導致錯誤的后果,這是對公民人權和自由的嚴重踐踏,也是對我們司法公正的一種挑戰。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19年,我國各類案件一審后當事人服判息訴率89.2%,二審后達到98.2%;涉訴信訪總量涉訴進京訪同比分別下降13.3%和40%;互聯網法院案件平均審理周期42天,比傳統模式縮短57.1%。


      報告指出,截至今年4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文書 9195萬份,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向當事人公開案件2900萬件,公開信息15億項,讓公平正義經得起公開。


      轉自:北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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