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五環之歌》案判決看改編權的邊界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9-10-17





      據澎湃新聞報道,近日,天津三中院就音樂作品《五環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編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認為,《五環之歌》歌詞作品從立意到內容構成了全新的作品,不構成對原告作品權利的侵犯。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改編權即改變原作品、創造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近年來,隨著IP熱潮方興未艾,改編權侵權案件有增無減:瓊瑤訴于正案、《鬼吹燈》原作訴《九層妖塔》電影創作方等改編權侵權案件,引發了公眾關于改編權該如何行使的激烈討論。

      本案中,《五環之歌》與《牡丹之歌》兩首歌歌詞的核心內容、表達主題、風格情感并不相同,前者甚至已經加入了說唱等元素,自身已經形成了自身獨立的表達方式。且原告為共同著作權人之一,不能單獨提起侵權之訴。

      個案雖已塵埃落定,然而討論并未停止:在保護作品完整權和正確行使改編權之間,怎樣才能達到平衡?

      保護作品完整權是對著作權人精神權利的一種保護,著作權作品除了能夠體現作者的主旨思想,更是作者人格和精神的一種外延,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著作權人雖然將作品的改編權利讓渡給了第三方,但并未切斷自身與作品之間的聯系,著作權人有權利要求改編作品和原作之間體現邏輯上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即著作權人可以在授權完成后,對受權人的改編行為進行干預,排除有損作品聲譽的改編行為,從而保護作品的精神內核。

      然而在現實中,要求改編作品完全忠實于原作,實在有點強人所難。不同的藝術作品有其獨特的呈現形式和表達風格,改編過程中需要對原作品的內容有所取舍,如果一味強調保護作品完整性、保護權利人的精神權利,可能并不利于優秀文化作品的傳播與再創作。

      因此,在對著作權人進行保護的同時,有必要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行使給予一定限制。只要改編作品未對原作品創作意圖、表達內容等進行實質性顛覆,著作權人就應該在一定的范圍內容忍和理解,認為改編作品與原作品存在差異就是侵犯了自身權利,顯然是不合適的。


      轉自: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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