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廣西柳州城中萬達廣場官方微信號發布一則名為《悲劇!停車忘拉手剎,柳州1歲男童被卷入車底不幸身亡》的文章,文末寫道,“沒關系,小編接下來跟你講一件特別興奮的事情,距柳州城中萬達年中慶只剩三天!”
盡管,在今天這樣一個“流量為王”的網絡信息時代,利用各種網絡熱點“蹭流量”的現象,早已不是什么稀罕事。但上述這一利用幼童車禍大做營銷廣告,肆無忌憚地消費他人痛苦和不幸的做法,仍然不能不讓人倍感惡心和憤怒。
因為這種毫無底線、禁忌的營銷方式,不只是“吃相難看”,更是對“物傷其類”這一人類社會最基本的人道底線的粗暴踐踏和無恥羞辱,所謂“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無惻隱之心,非人也”。
站在法律角度上,這種利用幼童車禍做廣告營銷的做法,也涉嫌違法。依據《廣告法》,“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民法總則》也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這種拿他人不幸做廣告營銷的行為,明顯違法。
有鑒于此,對于上述營銷事件,不能僅止于道德譴責,更應進一步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只有讓廣告營銷者付出足夠代價,才可能促使其“明底線,知敬畏”,并有效遏制此類亂象頻發。
轉自: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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