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體例問題是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初審的焦點問題。此次提交審議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共六編,順序為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其中并沒有包含知識產權編。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常委會作草案說明時給出的理由有兩個:一是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版權)法,還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行政法規。我國知識產權立法既規定民事權利等內容,也規定行政管理等內容,與相關國際條約保持總體一致和銜接。民法典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難以納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也難以抽象出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一般性規則。二是知識產權制度仍處于快速發展變化之中,國內立法執法司法等需要不斷調整適應。如果現在就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納入民法典,恐怕難以保持其連續性、穩定性。
據了解,對于是否設立知識產權編從2001年制定民法的時候就有爭議。在2002年提交常委會審議的1200多條草案中,知識產權沒有納入進來。這一問題的爭論一直持續至今。
知識產權這一編到底列入還是不列入民法典?在此次分組審議中,多位常委會委員發表了不同的看法,建議再進一步深入分析、認真研究是否設立知識產權編的問題。
建議認真研究將知識產權單獨設編
審議中,有常委會委員認為,對知識產權不包含在民法典分編中需要再進一步研究,建議單獨成編入“典”。
“知識產權里面需要政府確認,需要行政保護,但是不能因為有這種確認和保護就否定了它的民事權利屬性,也不能因為有行政權的存在就成為其不入法典的理由。”徐顯明委員指出,當知識產權成為一種社會普遍性的民事權利時,權利越具體越可訴,而越可訴就越能得到有效保護。在這個意義上,知識產權編進入到民法典當中,比現在用行政保護的辦法好得多,“時代要求我們把知識產權入典,我們國家發展已經到這個程度,觀念要跟上這個時代的步伐”。
“在某種意義上說,這可以倒逼我們的企業加快自主創新的步伐。”左中一委員的理由是,現在是知識經濟的時代,創新已經成為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特別需要法律規范來保障知識產權,鼓勵和支撐創新。此外,還有利于在日益激烈的國際人才競爭中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陳斯喜委員說,應該有條件在民法典中把知識產權問題規定清楚,把知識產權的一些基本內容規定進去,如果這一點做不到的話,很難說我們的民法典編纂出來能夠引領世界、引領未來。在他看來,草案說明中給出的兩個理由都說不通。“首先。我們所有的民事權利保護都涉及到國家,包括行政機關的保護、司法的保護。其次,現在的分編條文中許多內容也都涉及到行政方面的規范,不能因為知識產權涉及到行政管理就把它排除在民法之外,這個理由說不通。”
“知識產權是國家競爭力的重要內容,也是民法里面需要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很多國家知識產權形成了一個非常完整的法律制度。現在,國際經營活動或者其他交流活動,相當部分涉及到知識產權相關內容。”熊群力委員建議盡快把知識產權法列入民法典。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王俊峰認為,把知識產權法列入民法典是自然而然,也是非常必要的。“國際上很多國家在兩三百年前,民法典中就有了知識產權的內容,我們今天的法典忽視這一內容,跟黨中央提出來的保護知識產權等一系列政策方針的落實也是不符的。任何一個財產權或民事關系都有行政管理方面的情況,這個是可以討論的。”
劉季幸委員建議對設立知識產權編進行認真研究,主要有這樣幾點考慮:第一,隨著社會發展和進步,知識產權爭議越來越突出,民事法典必須回應這個問題。第二,目前我國已經有了很好的經驗和實踐以及立法基礎,知識產權都已有了單行法,法院適用也形成了比較好的經驗,具備納入民法典的基礎。第三,我國從改革開放以來,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現在經濟走向世界,這次編纂民法典,要從政治上考慮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
有利于樹立我國知識產權大國形象
“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在司法保護能力不足的情況下,較多運用行政手段進行保護,目前仍然采取行政管理和司法管理雙重保護的體制,大量的行政方面的規定,不便于進入民法典這樣一個平等主體的法典中去,這是一個現狀。但是這個現狀恰恰是我們需要與時俱進的,進一步向前推進,來改變它。”張蘇軍委員的一個核心觀點就是,知識產權的基本性質應該是私權利。他說,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知識產權研究的學者隊伍不斷壯大,知識產權司法人員的隊伍不斷壯大,成立了若干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同時知識產權方面的專門律師也在不斷增加。
“從現在來看,完全到了還知識產權私權利本質屬性的階段,逐步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淡化甚至于在某些領域退出行政干預和所謂的行政保護。”張蘇軍認為,把知識產權放到知識產權編,突出知識產權平等民事主體的司法性質,條件已經基本具備。
張蘇軍說:“當然,不排除對一些新的領域、新的東西,再出一些新的帶有行政管理、行政推動的過渡性的行政性單項法規,但是核心部分應當是平等民事法律主體的司法保護為主,這恰好是一個時機,所以在民法典中應增設知識產權編。”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制的2018年全球創新指數,我國已經進入前20位,名列第17位,這是發展中國家第一個進入前20位的國家。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知識產權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高產業的競爭力。”呂薇委員說,知識產權是重要的民事權利,除少數國家以外,大部分國家都將知識產權法律納入民法典。此外,此舉還有利于強化知識產權制度的實施。目前,有些國家已經將知識產權、研發支出資本化納入GDP的統計,現在將知識產權納入民法典,有利于在國際上爭取主動。
“我國編纂民法典不僅僅是要解決中國的問題,還具有世界意義。我覺得把知識產權法寫到民法典里意義非常重大,值得認真考慮。”馮軍委員說,19世紀初期法國民法典影響了世界,20世紀初期德國民法典也影響了世界,21世紀最有影響的民法典就是我們這部民法典,它將如何承擔自己的使命,作出什么樣的能夠代表時代、引領潮流的創新,是要認真思考和回答的問題。如果編出來一部民法典只是補了課,形式上解決了我國民法典有和沒有的問題,恐怕定位和站位就比較低了。
知識產權單獨成編立法技術有路徑
按照草案說明,此次知識產權編未被納入的原因之一,是由于知識產權制度仍處于快速發展變化之中,國內立法執法司法等需要不斷調整適應。如現在就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納入民法典,恐難以保持其連續性、穩定性。對此,有常委會委員從立法技術上給出了一些方法。
“基于體系的原因,我們不應該把一個合乎民事規則、合乎財產法本質內容的知識產權民事規則排除在民法典之外。”在鮮鐵可委員看來,放在統一的民法體系下調整知識產權中的民事關系,好處是可以讓大家學習一本法典,一次性獲取相關規則,生活成本、生產成本、貿易成本都會大大降低。經濟活動最高準則就是高效益、低成本。在立法技術上,建議采用有分有合的方式,相對集中地原則解決知識產權納入民法典分編中的技術問題。具體來講,一方面可以考慮將知識產權專有性的部分單獨成編,將一些其他的,比如知識產權流轉、知識產權繼承、知識產權侵權責任可以對應地在民法典的一些相關內容中體現。另一方面,民法典分編中的合同、繼承、侵權責任等可以在知識產權中再將其體現出來。
景漢朝委員從歷史維度、國際視野和現實可行性進行了分析后指出,從更宏觀的方面來考量斟酌,將知識產權列入民法典分編利大于弊。談及如何入“典”,他認為,立法技術上可以作一個變通,把現行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中關于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不納入,專門再修訂和制定行政管理法律,只是把涉及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納入進來列成一編。
陳福利委員也呼吁在現有六個分編的基礎上,再進一步考慮把知識產權編納入進來的可能性,當前需要進一步研究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雙軌制”的科學合理協調問題,如何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方面也需要作一些研究。“面對發達知識產權強國強調知識產權保護要加嚴,我們需要研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如何更好相適應的問題。”
發展變化快需頻繁修改不宜入“典”
審議中,對于知識產權編是否應入“典”,也有常委會委員認為目前的草案體例編排是較為合理的,知識產權編暫不宜單獨成編。
鄭淑娜委員認為,應考慮知識產權權利的特殊性。首先,知識產權是以精神產品為標的、通過人的智慧創造出來的一種權利。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這三大知識產權的權利目前是由三部法律調整的。三者是有不同的,著作權是跟身份有密切聯系的,而專利權和商標權不一樣,其取得需要行政機關進行確權。其次,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變化是比較頻繁的,需要根據情況的變化、形勢的發展經常進行修改。單獨作為特別法立法能夠隨時進行修改,是一個比較好的選擇。此外,從目前有民法典的國家規定來看,大多數國家還沒有寫進來,法國、德國、西班牙、日本都是作為單行法和特別法進行保護。
王超英委員也認為知識產權編無法單獨成編。他認為,知識產權能不能成編、能不能進民法總則,有四個原則,即普遍的、穩定的、有一致性的、可以約定的。但是知識產權本身客體非常復雜,保護的手段也非常復雜,而且各不相同。知識產權很難抽象和概括成一般的規則出來,而且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在國際上發展得非常快,變化也非常大,特別是在數字經濟時代,變化可能更快更大。這些年以來,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大體上是跟隨著國際上立法的進程去不斷完善,把這些內容變成非常穩定的規定作為一編,確實很難。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到現在,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大概修改了九次,還是非常頻繁的。民法典要講究穩定性,頻繁修改是一個問題。
“當然,如果將來經過反復不斷地實踐,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穩定下來了,到時候再考慮是不是把它放到民法典中,還是可以再研究的。”王超英說。(朱寧寧)
原標題:知識產權是否單獨入“典”引發常委會委員熱議
轉自: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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