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名兒童文學作家金波起訴《語文》教科書出版社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0-06-04





      6月3日訊近日,記者從北京市東城區法院獲悉,6月4日上午,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將對“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會員、著名兒童文學作家金波上訴語文出版社出版發行的九年制義務教育《語文》教科中書收錄了其作品《小樹謠》十余年未支付報酬”一案,進行互聯網開庭審理。


      據了解,此前,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已就九年制義務教育《語文》教科書長期使用其多位會員作品未付酬的相關事宜與語文出版社展開多次交涉,但未獲得結果。因此,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代表會員金波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9117027872.jpg

    相關作品中國經濟網資料圖


      按照國務院《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47條的規定,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是負責全國教科書“法定許可”稿酬收取和轉付的法定機構,教科書匯編者按規定將相應報酬轉交給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后,對著作權人不再承擔支付報酬的義務。并且,根據《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稿酬辦法》的規定,教科書匯編者應當以千字300元,按年向作者或集體管理組織支付稿酬,如果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則構成直接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其實,早在2001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著作權法》第一次修訂時,就制定了教科書“法定許可”制度,即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稿酬標準向權利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


      2013年12月,國家版權局聯合國家發改委出臺的《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中也明確,教科書選用已發表文字作品的付酬標準為每千字300元,每年支付一次。


      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新頒布的《關于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第二章“文字作品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第2.14條的規定,對于侵權持續時間長、侵權影響大、發出侵權警告或通知后仍持續侵權等侵權情節嚴重的行為,法院可以酌定1-5倍的侵權懲罰性賠償數額。


      據經濟日報-中國經濟記者了解,目前,每年向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支付教科書稿酬的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有人民教育出版社、機械工業出版社等20多家。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也不是第一次面對會員作品維權的相關工作。此前,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還曾代表會員、著名詩人賀敬之等與有關教育出版社教科書進行交涉甚至發生訴訟。最終,雙方均就教科書選用的全部版權作品付酬問題達成和解。



      轉自: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7254。

    延伸閱讀

    熱點視頻

    清明祭||梁學章:英雄不死,精神永存 清明祭||梁學章:英雄不死,精神永存

    熱點新聞

    熱點輿情

    特色小鎮

    ?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5964

    www.色五月.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