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近日聯合最高法、最高檢等11家相關單位聯合印發《關于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并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意見》明確了省級、市地級政府(包括直轄市所轄的區縣級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根據有關職責分工,可指定有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工作。
《意見》重點圍繞顯著輕微、簡單和重大三類案件,分別規定了判定原則和辦理要求。按照要求,應當使用各項技術手段,全面調查生態環境損害違法行為發生頻次、持續時間、影響范圍和造成的實際損害。
根據“誰損害、誰承擔修復責任”的原則,生態環境損害和被損害雙方進行磋商。磋商達成一致后,簽署相關的賠償協議,其中包含協議雙方基本信息、生態環境損害事實、修復目標、修復方案等意見,還規定有履行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及期限,修復效果評估方式及期限,違約責任的承擔和其他有必要明確的內容等。
《意見》規定,經磋商達成賠償協議的,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磋商不成的,應當及時提起訴訟。對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賠償義務人,由人民法院依法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轉自:經濟日報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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