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中指出,為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發展,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及《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提出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有關事項。
《通知》要求,新能源汽車發生碰撞、火災等相關事故后,生產者應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并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在此基礎上,動力電池、電機和電控系統等零部件生產者獲知新能源汽車可能存在缺陷的,需要通報生產者,并配合缺陷調查、召回實施等相關工作。
據悉,市場監管總局將組織相關單位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研究,建立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深度調查分析機制,及時對相關投訴和事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組織開展缺陷技術會商與調查、缺陷判定和召回效果評估。
《通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者應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落實產品安全主體責任。經調查分析發現存在缺陷的,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各相關協會、科研機構、檢測鑒定機構等單位獲知與新能源汽車安全相關的缺陷問題及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
同時,加強新能源汽車召回監督和違法違規行為調查,強化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與信息共享。發現未按規定備案有關信息或召回計劃、不配合缺陷調查、隱瞞缺陷和未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依法處理。
《通知》要求,新能源汽車發生碰撞、火災等相關事故后,生產者應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并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在此基礎上,動力電池、電機和電控系統等零部件生產者獲知新能源汽車可能存在缺陷的,需要通報生產者,并配合缺陷調查、召回實施等相關工作。
市場監管總局將組織相關單位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研究,建立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深度調查分析機制,及時對相關投訴和事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組織開展缺陷技術會商與調查、缺陷判定和召回效果評估。
《通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者應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落實產品安全主體責任。經調查分析發現存在缺陷的,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各相關協會、科研機構、檢測鑒定機構等單位獲知與新能源汽車安全相關的缺陷問題及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
同時,加強新能源汽車召回監督和違法違規行為調查,強化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與信息共享。(梁若曦)
轉自:中國能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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