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聯網貿易大國應勇當國際規則推動者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7-12-02





      編者按:當前,我國網民數量已牢牢占據全球第一,成為名副其實的互聯網貿易大國。在此背景下,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建設“數字中國”的偉大目標。在新時代,構建體現互聯網和數字經濟的現代化經濟體系需要利用好、發展好、維護好互聯網貿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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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互聯網)
      21世紀以來,隨著互聯網、云計算、物聯網等通信和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空間成為人類生存和生活的第五空間。人類通過互聯網技術創造出一個與實體空間相平行的網絡社會,并促進跨境貿易更加自由化和便利化。當前,絕大多數經濟和社會活動都能在網絡空間中進行,互聯網貿易也成為當前眾多貿易活動的主要形式。與實體貿易相同,互聯網貿易亟須通過法治化的規則進行治理。
     
      互聯網貿易將成為未來貿易活動的主要形式
     
      作為人類歷史上最偉大的技術變革之一,互聯網技術成為驅動經濟全球化的顯著力量。歐盟委員會報告曾指出,未來的絕大多數經濟活動將會高度依賴電子系統、網絡基礎設施、軟件和應用程序、網絡數據等。無疑,互聯網貿易將成為當前和未來的外貿新增長點。
     
      首先,互聯網技術促使傳統的實物商品電子化。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推廣和普及,更多的商品將以電子方式表現。例如,傳統的唱片、書籍等實體貨物貿易大多可轉化為服務貿易。其次,網絡平臺成為商品交易的便利渠道。網絡平臺包括搜索引擎、社交網站、電子商務平臺、應用商店、評級網站等,它們在社會和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愈發凸顯。再次,互聯網技術催生新動能和新行業,云計算、物聯網、3D打印、人工智能等新型服務行業應運而生。
     
      隨著互聯網貿易的興起,傳統的國際貿易規則也逐步拓展到新型貿易領域。作為世界最重要的多邊貿易機構,世界貿易組織(WTO)通過《服務貿易總協定》《電信附件》《電子傳輸免稅備忘錄》等文件實現互聯網貿易的自由化。遺憾的是,上述文件均締結于20世紀90年代,前互聯網時代的多邊貿易規則無法預見當下的互聯網經濟生態。同時,由于多哈回合談判陷入僵局,WTO協定至今未能制定出反映時代變化的互聯網貿易新規則。由此,以美國、歐盟等為代表的國家和地區實行場所轉向的策略,試圖從區域或雙邊經貿規則出發,構建互聯網貿易的規則體系。
     
      《美國—韓國自由貿易協定》(簡稱美韓FTA)是首個規定信息自由流動的FTA。該協定第15.8條規定:“認識到信息自由流動對促進貿易的重要性,以及承認保護個人信息的重要性,締約雙方應努力避免對跨境電子信息流動施加或維持不必要的障礙。”隨后,《加拿大—哥倫比亞自由貿易協定》《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簡稱TPP協定)《歐盟—加拿大全面經濟和貿易協定》等新一代經貿協定也有相似規定。
     
      中國應成為互聯網治理法治化的推動者
     
      中國長期以來致力于推動互聯網和數字經濟的全面發展。當前,我國網民數量已牢牢占據全球第一,我國已成為互聯網貿易大國。在此背景下,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建設“數字中國”的偉大目標。在新時代,構建體現互聯網和數字經濟的現代化經濟體系需要利用好、發展好、維護好互聯網貿易規則。
     
      在對外締約層面,我國應積極打造符合中國及世界經濟利益的規則文本。提升網絡空間國際規則的主動權和話語權是我國實施網絡強國戰略的重要舉措之一。在互聯網貿易規則呈現碎片化的背景下,作為負責任的大國,我國應主動從互聯網產業需求與各國博弈焦點出發,在明確中國核心利益的基礎上,制定具備國際吸引力的提案與草案。2016年11月,中國政府首次向世界貿易組織提交電子商務倡議,然而,該草案并未直接涉及數據流動、網絡技術標準互認等信息時代的核心議題。在未來的倡議和談判中,我國政府應爭取在核心議題上發出中國聲音,貢獻中國智慧。
     
      在國內立法層面,我國應主動創設具備示范效應及推廣價值的法律文件。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率先開展網絡空間法治化治理進程,并相繼公布《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民法總則》等法律文件。由此,保障網絡安全的“四梁八柱”總體框架已基本穩定。下一步,我國應在堅持國家總體安全觀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推進互聯網貿易、加強網絡信息利用的法律規定,進一步釋放數字紅利。例如,2017年10月,我國公布《電子商務法》(二審稿),該草案分別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進行規制,并強化商務平臺的交易規則、知識產權保護責任等。作為網絡大國,我國應不斷歸納本國創新性立法及其司法經驗,通過國內法治對國際法治的示范與引領作用,使互聯網治理的先進成果惠及全球。
     
      在執法層面上,我國應堅持在非歧視基礎上對互聯網貿易活動進行合法規制。WTO協定與新一代經貿協定的宗旨在于確保貿易政策不構成不必要的貿易障礙,以實現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由此,除實現保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等合法目的外,我國應避免實施或維持限制互聯網貿易的措施。2017年9月,美國在WTO指控中國《網絡安全法》的實施將對跨境貿易活動產生限制。我國應積極運用WTO規則進行抗辯。在具體執法中,我國應堅守非歧視性要求,明確認定互聯網貿易規則僅適用于貿易領域,有理有據地通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規則佐證互聯網貿易限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在守法層面上,企業在互聯網貿易領域應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一方面,為實現利益最大化,商事主體應積極利用互聯網貿易規則抵制歧視性的政策和措施,并限制國家權力的非法干預,提升通過電子手段獲得貿易機會的能力。同時,中小企業也可主動與WTO等多邊經濟組織聯絡,加強自身電子商務能力的建設。另一方面,在互聯網上,企業應尊重各國的網絡主權。由于世界各國的國情不同,互聯網普及程度不同,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不同,文化傳統和社會關切不同,因此,各國尚未實現互聯網規則的統一化。因此,企業應尊重各國制定網絡空間行為規范的權力,遵守進出口國的互聯網法律規則,以此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人類命運共同體。(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  孫南翔)
     
      轉自:中國貿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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