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卷式”競爭擾亂市場秩序 需多方合力整治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5-09-17





      “內卷式”競爭是近兩年備受各方關注的熱點之一。業界普遍認為,“內卷式”競爭是圍繞特定市場空間的低質競爭、重復競爭,主要表現在企業為爭奪有限的市場份額,不斷投入更多精力和資源,但并未帶來技術進步,反而導致整個行業利潤下降,甚至會出現低價、低質產品充斥市場,優質企業在惡性競爭中被邊緣化等擾亂市場秩序的現象。


      專家表示,當前我國正逐漸完善“反內卷”的法律體系,配套行業規范對重點領域實施經營監管,推動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品牌建設和管理優化來提升競爭力,有效遏制市場無序競爭。


      “內卷式”競爭帶來諸多問題


      今年下半年,市場監管總局陸續發布整治直播電商領域、產品質量領域、通過保健品虛假宣傳等“內卷式”競爭典型案例,并強調“內卷式”競爭行為突破了法律和商業道德的底線,濫用了消費者保護規則,擾亂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上海交通大學講席教授、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院長孔祥俊告訴記者,從法律角度看來,是否構成“內卷式”競爭可以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判斷。一是否構成“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即是否有破壞市場公平競爭機制的一系列行為。二是否損害其他經營者利益。低價傾銷的內卷方式不僅給其他競爭對手造成利益損害,也會影響產業鏈上的企業。三是否損害消費者權益。從短期來看,“內卷式”競爭可能給消費者帶來低價商品,但從長期來看,會造成企業創新力不足,引發侵權、壟斷等一系列法律問題。


      在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教授黃勇看來,當前市場上存在的侵權型“內卷式”競爭,主要表現為大量低價、低質的侵權產品充斥市場,這會導致優質企業在惡性競爭中被邊緣化,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逆向淘汰機制。


      “表面的市場繁榮不具有持續性,會給法律規定帶來新挑戰。不僅要規范平臺與平臺、平臺和經營者之間的關系,還要規范平臺內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孔祥俊表示。


      政策與法律出臺  為綜合整治提供指引


      今年以來,“反內卷”政策信號不斷強化,從中央到部門層面密集出手,統籌運用修訂法律、出臺政策、完善標準、強化行業自律等“組合拳”,加快推動整治“內卷式”競爭問題。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將于10月15日起施行。新法首次將“低于成本價銷售”納入法律規制,為打擊“內卷式”競爭提供了法律依據,明確了違規可能面臨罰款甚至吊銷營業執照。7月初,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強調,“依法依規治理企業低價無序競爭,引導企業提升產品品質,推動落后產能有序退出”。7月24日,對外公開征求意見的《價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完善了低價傾銷的認定標準,規范市場價格秩序,治理“內卷式”競爭。


      近期,銀行、餐飲、保險、建筑、航空等多個行業協會發布倡議書或自律公約,呼吁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共同構建多方共贏的良好生態,促進行業規范健康持續發展。記者注意到,這些倡議書或自律公約中約定的“反內卷”途徑主要包括抵制惡性價格戰,不以低價噱頭吸引流量、誘導營銷,明確對產品的補貼上限,嚴守品質安全,聚焦價值創造、推動差異化競爭等。


      在行業“反內卷”政策引導下,去產能行動也陸續開啟。目前,光伏、水泥、鋼鐵行業已迅速開展減產工作,國內頭部光伏玻璃企業宣布自7月起集體減產30%,部分鋼廠近期已收到減排限產通知等。


      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孫迪告訴記者,我國法律一直強調,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希望我國企業能在法律法規、制度約束下提升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保障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價格監管升級平臺經濟將有新變化


      除上述一般性規定外,為更好地落實規范價格行為,優化平臺經濟領域,有關部門進一步升級細化了價格監管制度。8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研究起草的《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行為規則》)公開征求社會意見。記者觀察到,《行為規則》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引導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二是明確經營者價格標示要求,三是規范經營者價格競爭行為,四是保護消費者價格權益,構建協同共治機制。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在解讀《行為規則》時表示,《行為規則》規定,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費偏好、消費習慣等信息,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得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和圖片等標示價格,不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認為,《行為規則》是中國平臺經濟監管從“集中整治”轉向“規則構建”的體現。從事后查處轉向事前事中引導,旨在通過建立清晰、穩定、可預期的法律框架,為平臺的定價行為劃出“紅線”與“底線”,從根本上遏制亂象,推動行業從野蠻生長轉向規范創新。


      對價格的監管是遏制“反內卷”競爭的重要突破口。“《行為規則》調整了對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處罰規定,提高了對經營者操縱市場價格、惡意壓低價格等行為的監管力度。下一步可以加強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合規管理、行業依法自律,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服務升級,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孫迪說。(錢顏)


      轉自:中國貿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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