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險企償付能力管理新規將至 未達標機構或被依法接管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0-08-05





      為加強和改進償付能力監管,補齊監管制度短板,7月30日,銀保監會、央行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據介紹,《征求意見稿》是銀保監會根據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面臨的形勢和任務,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現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8〕1號)進行修訂的,吸收了償二代2016年實施以來的成果,將償二代監管規則中原則性、框架性要求上升為部門規章,并進一步完善了監管措施,以提高其針對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


      具體來看,《征求意見稿》共6章36條,修訂重點包括:明確償付能力監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強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責任;提升償付能力信息透明度,進一步強化市場約束;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措施等。


      此次《征求意見稿》確定了險企四檔風險綜合評級,分為A類、B類、C類和D類,采取差別化監管措施。同時對于償付能力不達標險企,銀保監會將采取要求險企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甚至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等措施。


      而對于監管采取措施后償付能力未明顯改善或進一步惡化的險企,銀保監會將依法采取接管、申請破產等監管措施。


      《征求意見稿》規定,償付能力監管指標包括核心、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和風險綜合評級,其中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不符合任意指標要求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對于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險公司,銀保監會將采取四項舉措,主要包括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


      同時,銀保監會還根據險企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體原因,可以責令其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業務和資產增長速度,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商業性廣告、限制業務范圍、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責令辦理分出業務。(記者 向家瑩)


      轉自:經濟參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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