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國務院舉行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有關情況。
有提問稱:近年來,一些“小過重罰”的情況被曝光,而我國多部法律法規早已明確了“過罰相當”的原則,《意見》提出行政法規規章新設罰款和確定罰款數額時,要堅持過罰相當,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在具體實施中如何把握該原則?針對不及時改正的過罰不當行為如何進行監督?
對此,司法部法治調研局負責人劉大偉表示,關于過罰相當的原則,這兩年在實踐中比較受關注。行政處罰法第五條對過罰相當原則作出了明確要求,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對從輕、減輕處罰,不予處罰、可以不予處罰作出了具體規定。《意見》將貫徹落實過罰相當原則貫穿始終,并進一步作出了細化規定,主要是從三個方面做出了細化規定。
劉大偉介紹,一是細化“過”與“罰”的考量因素。要求統籌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獲利情況,具體化了“過”與“罰”的考量因素。同時,提出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行業特點、地方實際、對相似違法行為罰款規定等因素,區分情況、分類處理,細化了合理設定罰款的考量因素,該寬則寬、當嚴則嚴。
二是明確單行法和行政處罰法的適用關系。行政機關實施罰款等處罰時,如果單獨適用單行法進行處罰難以體現過罰相當原則,但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減輕、不予、可以不予處罰等情形的,要適用行政處罰法。
三是通過制定清單和發布典型案例加強執法指引。鼓勵行政機關制定不予、可以不予、減輕、從輕、從重罰款等處罰清單,依據行政處罰法、相關法律規范定期梳理、發布典型案例,加強指導、培訓。
轉自:中新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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