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托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擬提高至5億元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5-04-20





      時隔18年,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迎來修訂。為推動信托行業回歸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轉型,有效防控風險,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日前起草了《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信托公司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辦法》共8章77條,主要將現行《管理辦法》中5項信托業務調整為信托公司應當合理運用信托機制財產獨立、風險隔離的功能特點,規范開展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3項業務。主要修訂內容包括聚焦主責主業,堅持回歸本源。結合信托公司業務實踐,突出信托主業,調整業務范圍。明確立足受托人定位,規范開展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業務。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賣者失責,按責賠償”,打破剛性兌付。


      另外,在堅持目標導向,強化公司治理方面,《辦法》要求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價值取向,培育和樹立誠實守信、以義取利、穩健審慎、守正創新、依法合規的受托文化;在加強風險防控,規范重點業務環節方面,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以受托履職合規性管理和操作風險為重點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在強化信托監管要求方面,明確風險處置機制。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強化信托公司資本和撥備管理。從受托履職和股權管理兩個方面加強行為監管和穿透監管。落實分級分類監管要求。提升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的約束力和操作性。


      記者了解到,原中國銀監會2007年2月發布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即現行《辦法》)曾要求,信托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而此次《辦法》要求,信托公司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現行《辦法》制定于2007年,是規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經營管理的基礎性規章,已實施18年,部分條款難以滿足信托公司風險防范、轉型發展和有效監管的需要,與資管新規、信托業務三分類通知等近年新出臺制度的銜接也有待加強。”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


      《辦法》還對信托公司業務范圍進行了調整。具體來看,資產負債業務方面,在信托公司固有負債業務項下增加向股東及股東關聯方申請流動性借款、定向發債,在固有資產項下取消對外提供擔保業務;其他業務方面,增加“為資產管理產品提供代理銷售、投資顧問、托管及其他技術服務業務”,將“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調整為“為企業發行直接融資工具提供財務顧問、受托管理人等服務”。


      在公司治理方面,《辦法》要求強化股東行為管理。明確信托公司應做好股東定期評估工作,發現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存在違規行為的,應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信托公司未按要求報告的,信托公司員工、外部審計機構可以實名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報告。


      在促進信托公司規范開展業務方面,《辦法》加強信托業務全流程管理。明確禁止保本保收益、嚴禁不當銷售、嚴禁通道類業務和資金池業務、嚴禁違規擔保、嚴禁不正當交易或者謀取不當利益、嚴禁挪用信托財產等禁止性規定。在信托公司恢復與處置方面,《辦法》進一步提升了恢復和處置計劃的約束力和操作性,強化股東分紅和股東紅利回撥要求;允許信托公司向股東及股東關聯方申請流動性借款、定向發債;明確信托業保障基金公司參與風險處置的職能和要求;強化央地協同等。


      “《辦法》與《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信托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一脈相承,整體基調仍是全面加強監管,監管部門對信托公司經營管理多個環節的監督管理力度預期將會全面加強。”對此,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研究員喻智表示,此次發布的《辦法》比較重要的改動有,強調信托文化,將實現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為公司價值取向和公司治理目標;強調公司治理,對股東股權管理、股東義務要求、股東承諾等方面的要求更嚴格也更加細化;信托業務基本以三分類為主,強調回歸主業;增加了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安排的內容,重視對投資者的保護。


      記者獲悉,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情況,做好《辦法》的修改完善和發布實施工作。(記者 鐘源)


      轉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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