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商業銀行優化并購貸款服務,助力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和新質生產力發展,金融監管總局日前對《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5〕5號)進行修訂,形成《商業銀行并購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實施將有利于增加并購資金供給,進一步發揮并購重組在盤活存量、帶動增量方面的積極作用,優化資源配置,加快傳統產業升級和新興產業發展,實現新舊發展動能平穩接續轉換。此外,《辦法》實施還有利于推動商業銀行提升綜合服務能力,擴大服務覆蓋面,夯實可持續發展基礎。
總體來看,《辦法》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核心關切,共計34條。主要修訂內容涉及四大方面,核心亮點包括引入參股型并購貸款、提高控制型并購貸款占并購交易價款比例上限等多項內容。
具體來看,在適用現有的控制型并購交易基礎上,《辦法》進一步允許并購貸款支持滿足一定條件的參股型并購交易。“當前中國經濟正處于新舊動能轉換的關鍵時期。一方面傳統產業逐漸進入整合優化期,另一方面新興產業仍在培育壯大過程中。除控制型并購外,市場主體通過參股投資實現行業整合、轉型升級的需求顯著提升。”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拓寬并購貸款適用范圍,既有利于助力傳統產業升級改造,又有利于加快塑造經濟發展新動能、新優勢,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另外,《辦法》對開展控制型和參股型并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設置了差異化的資產規模要求。《辦法》第五條明確,開辦并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上年末并表口徑調整后表內外資產余額應不低于500億元人民幣,開展參股型并購貸款業務的,上年末并表口徑調整后表內外資產余額應不低于1000億元人民幣。
在優化貸款條件方面,《辦法》進一步提高并購貸款占并購交易價款比例上限,延長貸款最長期限,更好地滿足企業合理融資需求。為了更好地滿足并購交易的融資需求,《辦法》在引入參股型并購貸款的基礎上,將控制型并購貸款占并購交易價款比例上限從60%提高至70%,期限從七年延長至十年,合理優化并購貸款條件,為并購交易提供融資便利。
在償債能力評估方面,《辦法》明確,銀行應在綜合考慮并購交易相關風險基礎上,重點評估并購方償債能力,同時關注并購后企業發展前景、協同效應和經營效益,多維度評估對并購貸款的影響。
記者了解到,《辦法》印發前已開展并購貸款業務、且在新規發布后符合《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展業條件的商業銀行,無須在《辦法》印發后重新備案。《辦法》印發前已開展并購貸款業務,但不再符合產業資質要求的商業銀行,存量業務自然結清后不再續作。《辦法》印發前已簽訂貸款合同的業務,商業銀行可以按合同約定執行,合同期滿后自然結清。(記者 鐘源)
轉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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