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激發新業態活力 民用航空法修訂釋放利好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6-01-26





      記者從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召開的例行發布會上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用航空法》)日前完成全面修訂并正式公布,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從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飛行安全、旅客權益保護等多個方面對現行法律進行了全面完善,對于發揮民航業的戰略地位、促進民航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民航業快速發展,以低空經濟為代表的新業態不斷涌現,鼓勵發展通用航空、激發低空經濟等新業態活力成為本次《民用航空法》修訂工作的重點。


      民航局運輸司副司長王衛軍介紹,新版《民用航空法》在通航市場管理領域的修訂中明確提出,國家鼓勵發展通用航空,并要求加快培育通用航空市場、構建通用航空基礎設施網絡,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發展實際,采取措施支持通用航空產業發展。


      民航局適航司副司長陳曄也表示,修訂后的適航管理部分構建了權責清晰、覆蓋全過程的制度體系,在堅守安全底線的前提下,對國產大飛機和低空經濟等新興業態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關于機場的核心修訂內容中,民航局機場司副司長張嚴峰指出,通過為通用機場設立專節,明確國家統籌運輸與通用機場協調發展,對公眾開放機場與其他通用機場實行分類分級管理,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進一步賦能通用機場,激發低空經濟活力。


      安全保障是貫穿本次《民用航空法》修訂工作的另一條主線。王衛軍介紹,在運輸與通航市場管理領域,新版《民用航空法》通過進一步規范危險品運輸的資質管理,更有效地統籌了行業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同時明確賦予電子運單法律效力,并對數據安全要求作出規范。


      在機場相關條款中,修訂內容著力完善安全防控機制,不僅細化了機場進風與電磁環境保護的具體要求,還詳細列舉了各類影響飛行安全的禁止性行為,并增設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款,為飛行安全構筑起更為堅實的制度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訂在《民用航空法》中專設了旅客權益保護章節,將以往分散的旅客權益保護規定系統化、法律化,將旅客權益從單純的合同權利提升為法律保護的消費者權益,為旅客權益保護提供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記者 倪潤琢)


      轉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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