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首次從制度層面對金融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作出系統規范,進一步健全金融信用監管體系,完善金融風險防控機制。
《規定》將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三十一條,主要包含審慎界定名單列入范圍、明確對嚴重失信主體的管理措施、嚴格規范名單管理程序、建立信用修復機制等內容。
在招聯首席經濟學家、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執行主任董希淼看來,《規定》是落實“十五五”規劃中“完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機制”的重要舉措。“其核心在于通過‘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跨部門聯合懲戒機制,大幅提升嚴重失信行為的綜合成本,這有助于維護金融市場良好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董希淼說。
具體來看,《規定》明確了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具體情形,包含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以欺騙、賄賂等不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受到“法人機構被吊銷經營或業務許可證”行政處罰等三類情形。
在明確認定標準的同時,《規定》配套事先告知和異議申辯環節,要求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在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前制作事先告知書,并允許當事人針對事先告知書內的內容進行陳述和申辯。
對此,董希淼表示,《規定》嚴格限定欺詐騙貸、非法集資等情形,并配套事先告知與異議程序保障程序正義,既精準打擊市場“害群之馬”,又避免過度監管和懲戒。
除了強化失信懲戒,《規定》還建立了信用修復機制。《規定》明確,當事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之日起滿一年且同時符合三項條件,可以申請提前移出,鼓勵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當事人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申請信用修復。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研究員婁飛鵬認為,《規定》建成了認定、懲戒、救濟、修復全閉環的法治化信用監管體系,以清單化規則統一金融失信監管標準,改變過往懲戒尺度不一的問題,對于壓實信用約束、降低監管成本、筑牢金融風險防控底線等有積極意義。
業內人士認為,隨著制度正式落地,其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以及金融市場運行的影響將進一步顯現。
婁飛鵬指出,《規定》的落實對金融機構而言,名單將嵌入授信、風控全流程,倒逼金融機構完善客戶失信篩查機制,常態化強化內部合規審查;對從業人員來說,將形成終身職業信用約束,大幅抬高違法違規成本,樹立長期從業底線思維;在市場層面,將實現跨機構失信信息共享,構建一處嚴重失信、全行業受限約束的格局,凈化市場投機亂象,有助于減少非法集資、掏空機構等重大風險行為,推動金融市場形成守信經營、審慎自律的良性生態。
董希淼表示,長期來看,《規定》將引導經營主體從“不敢失信”向“不想失信”轉變,為金融高質量發展夯實信用基礎。不過,他也指出,推動制度平穩落地,還需在規則界定、跨部門協同等方面進行完善。(記者 倪潤琢)
轉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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