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廈門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征求意見:健全公共數據資源體系 探索對臺數據跨境流動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2-06-15





      為規范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培育,推動數字經濟發展,廈門市司法局近日就《廈門經濟特區數據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公開征求意見。


      在公共數據資源體系的建立上,《條例》明確建設基礎數據庫和專題數據庫,探索建立數據融合開發機制等。同時,《條例》要求培育公平、開放、有序、誠信的數據要素市場,探索設立專門的信用數據產品和服務交易板塊,以及數據銀行及相關機構,鼓勵個人或企業自愿地將其數據依法提交到數據銀行,由數據銀行依法進行存儲、管理、經營和處理。


      此外,《條例》還體現出了極強的地方特色。在數據跨境制度上,《條例》提出了探索對臺數據跨境流動制度設計,開展對臺數據出入境制度性對接。


      承接廈門數字建設


      作為經濟特區,廈門正在加快數字經濟發展的腳步。


      今年5月,廈門市政府印發《2022年數字廈門工作要點》,今年數字廈門建設將把數據匯聚共享和開發利用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圍繞智治、興業、惠民三大方向,加快推進數字政府、數字經濟、數字社會建設。


      “本次《條例》正是承接廈門數字建設而出臺。”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晉沅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介紹。


      《條例》囊括了“數據資源”“數據要素市場”“數據安全”“應用與發展”等七個章節共五十九條。其中,“數據資源”一章占據了近三成的篇幅。


      《條例》明確,公共數據包括政務數據和公共服務數據,非公共數據則指公共服務組織收集、產生的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數據,以及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活動所收集、產生的各類數據。


      在李晉沅看來,《條例》區分上述兩類數據,且未以專章規定個人數據,亦未明確數據權益,其做法較為符合當前數據開發和利用的階段。同時,該《條例》也體現出了極強的地方特色。例如在《條例》關于數據跨境制度探索一條,提出了探索對臺數據跨境流動制度設計,開展對臺數據出入境制度性對接。


      有序開放公共數據


      聚焦數據資源,《條例》提出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資源體系、設立公共數據資源平臺、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明確公共數據資源管理機構,以及公共數據的采集、管理、分類、共享、開放等。


      其中,《條例》第十三條提出建設統一的人口、法人、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用、電子證照等基礎數據庫,以及專題數據庫。


      北京師范大學互聯網發展研究院院長助理、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副主任吳沈括認為,基礎數據庫和專題數據庫首先解決的是公共數據的來源問題,擴大公共數據資源池,豐富公共數據的應用場景,并提供匹配的數據資源。


      李晉沅則從數字政府建設發展的角度分析,認為該過程長期存在數據孤島的問題。從大一統的超級智慧城市到以數據資源管理局牽頭協調等多種模式,各地都做了多種探索,而此次廈門《條例》中提出的數據庫是另一種有效探索。


      “此舉一方面避免了重復建設;另一方面,統一數據歸口也能夠保證公共數據在收集和共享的兩端得到安全保障。無論輸入還是輸出的公共數據,數據的規范性和模塊化都將得到保障,極大便利公共數據的申請,提高公共數據的共享化程度。”李晉沅說。


      同時,《條例》對公共數據質量管理亦提出要求,應加強數據質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檢查,實現問題數據可追溯、可定責。


      據吳沈括介紹,公共數據的質量包含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三方面,這也是提高公共數據質量水平的三個努力方向。


      “可從樹立數據質量管理意識、優化數據治理架構、訂立數據質量標準、優化數據管理工具、規范數據發布流程、加強數據開放的自動化程度幾點提高數據質量。”李晉沅歸納。


      此外,《條例》還提出了探索建立數據融合開發機制,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市大數據主管部門組織建設的安全、可信的環境中,開展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深化融合與開發利用。


      吳沈括分析,數據融合開發的實質是提高數據資源的使用效率,特別是提高數據的重復利用率,目的是匯聚不同來源的數據資源,進一步形成數據價值。因此,在融合開發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私營部門和公共部門在數據利用規則上所存在的差異,應讓不同來源、行業、部門各自的數據處理規則得到完整的遵循和保留,也即保有數據融合各方主體原有的依法權益。在合法的基礎上,激發各參與方的能動性和積極性。


      李晉沅則認為,此舉是鼓勵更多的社會技術和力量參與到數據開發過程中,以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運行規律。首要考慮的是保障數據安全和國家安全,確立對各參與主體的審核標準,其次,關注參與主體的融合度,避免出現國有數據資產流失及由此延伸出數據資產壟斷等現象。


      探索設立數據銀行


      除對公共數據管理做出具體規定外,《條例》還明確了數據要素市場建設目標,提出培育公平、開放、有序、誠信的數據要素市場,探索建立資產評估、登記結算、交易撮合、爭議解決等市場運營體系,促進數據要素依法有序流動。


      其中,第三十七條提出,支持信用數據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市場化開發與運用,探索設立專門的信用數據產品和服務交易板塊。吳沈括認為,這是《條例》制度設計的亮點因素之一。


      “在數字經濟的背景下,信用數據的需求旺盛,然而這類數據在供給側的發展尚不充分。《條例》能夠關注到這一點并作出專門的規定,是對市場需求的深度認識和即時回應。”吳沈括說。


      此外,“數據銀行”的概念也在《條例》中被提及:探索設立數據銀行及相關機構,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自愿地將其數據依法提交到數據銀行,由數據銀行依法進行存儲、管理、經營和處理。探索建立數據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李晉沅解釋,“數據銀行”目前仍是一個概念,拋開區塊鏈、聯邦計算等技術層面的需求,從法律層面看,“數據銀行”的實現更大的難點在于數據確權和信任背書。前者由于提交給數據銀行的數據屬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當下數據權屬尚存在法理爭議時,此舉或有待商榷。而后者關乎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關鍵數據安全和國家安全。


      “首先應該承認,數據銀行作為外來的概念,我國目前并沒有實現其的生態基礎,所以需要更大的公共投入和激勵舉措。”吳沈括表示,可以想見的難點在于,對數據提供方(包括企業和個人)的激勵,以及數據銀行相應配套規則的設計等。


      轉自: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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