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項目用地不小于6畝,周邊零星地可一并納入選址
●鼓勵發展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以劃撥方式供地
●村集體經濟組織可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非營利性設施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政府發布《關于規范養老機構建設與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規范用地促進養老機構建設均衡發展,新建養老機構用地不少于6畝,周邊零星地可一并納入選址。
《意見》明確,養老機構布局應以《福清市醫療衛生及養老設施專項規劃(2017-2035年)》為準,在城區范圍內的養老機構原則上以營利性為主,在城區范圍以外,鼓勵發展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若原養老規劃用地因故無法實施,應在合適區域重新選址規劃建設相應床位的養老服務設施,保證機構養老服務設施均衡布局。重新選址地塊應擁有良好綠色生態環境及安靜的養老養生氛圍,與最近規劃醫療機構距離不宜大于5公里,與危化品生產企業、危化品倉庫等危險場所至少保持1000米距離,遠離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點。
在養老用地方面,《意見》規定,新建養老機構用地面積應不小于6畝,周邊如有零星可開發用地應一并納入選址,其宗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3公頃(45畝)以下,有集中配建醫療、保建、康復等醫衛設施的,不得超過5公頃(75畝)。普惠型(經濟型)容積率不低于1.2,不超過1.6;中高端養老機構容積率不低于1.2,不超過1.6。
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用地。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后同意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辦理協議出讓(租賃)土地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村集體建設用地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
《意見》還強調,嚴禁以舉辦養老機構名義進行房地產開發,嚴禁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活動,嚴禁改變機構的養老服務性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老機構原則上應強制性退出:擅自改變用途的;閑置土地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由民政局牽頭,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聯合檢查,發現除擅自改變用途和閑置土地外的問題連續3次,且按各職能部門規定的時限整改后仍連續不合格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記者 齊培松)
轉自:中國自然資源報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