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會議26日表決通過《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該法規將于明年元旦起施行。法規設專章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進行規范,對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個人和單位,條例規定由相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法規明確,城鄉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至指定收集點的收集容器內,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條件不成熟的,可先分為易腐垃圾與其他類型生活垃圾兩類進行投放。
針對群眾關注的亂投放生活垃圾如何監管、怎么處罰等問題,法規作出了積極回應。法規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由本單位負責;住宅小區,由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負責;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港口、碼頭、船舶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村莊,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由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管理責任人發現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要求投放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向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報告。經鄉(鎮)政府或街道辦教育勸導仍不改正的,向所在地縣(市、區)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管部門報告。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管部門責令停止上述違法行為,逾期不改正的進行罰款。法規還就易腐垃圾、大件垃圾違規處理作出了處罰規定,最高罰款都是5萬元(其中大件垃圾處理罰款是指針對單位的)。
針對群眾關注的垃圾處理是否要收費的問題,法規也予以了明確,設置了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指出單位和個人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依據設區的市、縣(市)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有條件地方可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收費制度。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要被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對單位可處最高不超3萬元罰款,對個人可處最高不超1000元罰款。
法規還設專章規范生活垃圾源頭減量,鼓勵綠色消費和綠色辦公,要求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限制過度包裝;快遞企業推廣使用環保包裝材料;服務性企業向消費者提供可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的產品;各類公共機構推廣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轉自:福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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