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蒙古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2-02-28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動內蒙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規范化,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共6章36條。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沙漠、濕地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規定》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調查、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賠償磋商、修復監督管理等工作。


      《規定》明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跨省(區、市)的生態環境損害,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商相關省級人民政府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自治區內跨盟市的生態環境損害,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管轄;其他生態環境損害,由損害后果發生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管轄。


      《規定》詳細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調查、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監督管理等。進一步細化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處置或者辦理案件、事項時,應當同時確定是否需要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工作的情形;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應當具備的條件;磋商會議程序;視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不成的情形等。


      按照《規定》,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對擬提起索賠的案件線索應當及時開展調查,可以同時告知相關人民法院和檢察機關。經過調查發現需要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報請本部門或機構負責人同意后予以立案。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應當視情形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或簡易評估認定。需要啟動生態環境修復或損害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或者參考專家意見,按照“誰損害、誰承擔修復責任”的原則,就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召開磋商會議。案情比較復雜的,在首次磋商前可以組織溝通交流。


      《規定》還明確,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監督管理。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收到修復項目主體提交的評估申請后,組織鑒定評估機構等對受損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未通過評估的,修復項目主體應當按照修復要求進行整改,及時申請復查。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應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限制等措施。(李俊偉)


      轉自:內蒙古日報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5964

    www.色五月.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