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山西省重點新材料產品的產學研用合作創新與應用推廣,構建新材料產業全生命周期服務的創新生態,山西省工信廳、省財政廳、山西銀保監局近日制定《重點新材料產品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管理辦法》。
重點新材料產品是指山西省新材料生產企業生產的符合產業政策導向,具備知識產權、具有技術優勢、對國民經濟發展和山西省新材料行業技術進步有重要作用的新材料產品。首批次應用是指用戶在首年度內購買使用《山西省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范指導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內的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的新材料產品的行為。用戶在《目錄》有效期內首次購買新材料產品的時間為計算首年度的起始時間。生產首批次新材料的企業,是保險補償政策的支持對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業,是保險的受益方。
符合《目錄》的首批次新材料產品,在該《目錄》有效期內由新材料生產企業向有關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險”,由省級財政按比例給予保險費補助。據介紹,“綜合險”承保質量風險和責任風險。承保的質量風險,主要保障因產品質量缺陷導致用戶要求修理、更換或退貨的風險;承保的責任風險,主要保障因產品質量缺陷造成用戶財產損失或發生人身傷亡風險;首批次新材料應用保險補償責任限額根據采購合同金額以及產品可能造成的責任損失額來綜合確定。新材料生產企業需支付不低于保費總額30%的首期保費,其余保費的繳費時限和方式按照有關規定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省級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投保企業按照實際投保費率不超過3%的標準,以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的80%的額度給予保險補償。單戶企業年度最高補償額度不超過500萬元,保費補貼通過省工信廳新動能專項資金安排。(王龍飛)
轉自:山西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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