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獲悉,該廳與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
《辦法》在征收內容、市場基準價等方面做了調整。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出讓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招標、拍賣、掛牌的結果確定;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價值、市場基準價就高確定;礦業權市場基準價由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參照類似市場條件制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市場基準價實行動態調整機制,每3年調整一次。
《辦法》在繳庫方式、分成方式、分成比例等方面作了調整。礦業權出讓收益實行就地繳庫措施。礦業權人應按照繳款通知書和一般繳款書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將礦業權出讓收益繳入當地國庫;礦業權價款分成由縣到市到省再到中央;各級征收機關要確保按分成比例上繳礦業權出讓收益,不得截留、占壓、拖延上繳。
《辦法》明確,各級財政和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監督管理,將相關信息納入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適時檢查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情況;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企業,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辦法》強化了拖欠價款企業的懲處措施,對公示后仍不履行繳納價款義務的,將礦山納入企業黑名單,依法處理。(記者 邢云鵬 郭鋒)
轉自:中國國土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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