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李棟梁表示,《條例》突出了土壤污染預防和保護的山西特色,在防治重金屬與有毒有害有機物污染上分類、分行業做出了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責任和部門職責,并結合山西省行業企業特點在源頭預防上提出了新的要求。
具體到石油和化工行業,《條例》規定,從事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鉛蓄電池制造、化學原料以及化學制品制造等的單位,應當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減少重金屬污染物排放;從事焦化、煤焦油加工、粗苯加工等涉及多環芳烴、酚類化合物、總石油烴、硝基苯等有毒有害有機污染物排放的單位,應當嚴格落實防滲漏措施;從事油品以及其他化學品貯存、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其貯存和運輸設施應當符合防腐蝕、防滲漏、防揮發等要求,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測。
從事涉重金屬行業的單位超過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重金屬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另外,在農業投入品污染預防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使用符合標準的有機肥、高效肥和生物可降解農用薄膜,以及采用生物防治等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的農業生產者,制定具體補貼辦法;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使用低毒、低殘留農藥以及先進噴施技術,采用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按照規定對酸性土壤等進行改良。在源頭預防方面,《條例》進一步明確政府責任和部門職責,強調了政府主體責任和有關部門共同實施監督管理;加強了標準制定、監測網絡構建等基礎性工作;強化了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要求。(王敬)
轉自:中國化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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