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中央關于科技體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日前,在上海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上海副市長吳清介紹了上海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最新印發出臺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增強科技創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見》(簡稱上海科改“25條”),引起科技界廣泛關注。
上海科改“25條”提出促進各類主體創新發展、激發廣大科技創新人才活力、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改革優化科研管理、融入全球創新網絡、推進創新文化建設等六大改革任務,包含25條,進一步推動上海市科技體制改革向縱深發展,加快向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進軍。
在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科研體制改革方面,提出,進一步擴大這三類單位在科研活動中的自主權,根據機構功能使命,建立以創新績效為核心的中長期綜合評價與年度抽查評價相結合的評估機制,評估結果作為經費預算、績效工資、領導干部考核等事項的重要依據。對于企業,提出“鼓勵支持民營科技企業承擔政府科研項目和創新平臺建設”;“對國企在技術創新和研發機構、研發與轉化功能型平臺建設等方面的投入,在經營業績考核中‘視同于利潤’”。對于新型研發機構,科改“25條”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將在項目申報、職稱評審、人才培養等方面給予其科研事業單位同等待遇,以及后補助、稅收激勵等普惠性政策。對于重要新型研發機構,政府通過定向、擇優委托等形式予以支持。
建立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正常增長機制,提高科研人員的收入水平,規定“競爭性科研項目中用于科研人員的勞務費用、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經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獎酬支出,均不納入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此次明確規定,“四技”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獎酬金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能切實增加科研人員收入。
在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方面,上海科改“25條”針對備受關注的勞務費、設備采購等問題,規定“競爭性科研項目直接費用中除新增單價50萬元以上的設備和勞務費預算總額調增外,預算調整權限全部下放給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在內控健全、不突破勞務費總量的前提下,承擔財政科研項目的單位可自主確定科研項目的勞務費發放標準”。長期以來,我國科研經費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見物不見人”的弊端,科研經費中允許用于人員費的支出比例較低,課題經費申報和評審中有勞務費比例限制。這些規定與科研工作實際需求脫節,難以真實體現科研人員的智力投入。上海做出的政策突破,會讓科研人員更有尊嚴,更好激發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為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除了激勵科研人員,也要增加技術轉移服務人員的獲得感。上海科改“25條”提出,為加強高校、科研院所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可以在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技術轉移專業機構能力建設和人員獎勵。上海科創中心“22條”規定,“允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歸屬研發團隊所得比例不低于70%”,然而除了研發團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也需要技術轉移服務人員的辛勤付出,這一群體也應得到轉化收益激勵。
同時,對于技術轉移服務人才的評價,應實行有別于科研人才的分類評價。要求“設立技術轉移專業崗位,為技術轉移人才提供晉升通道”。在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方面,做出的突破還包括:試點取消職務科技成果資產評估、備案管理程序,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投資監管機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領導,作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對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可獲得現金、股權或出資比例的獎勵。
支持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實驗室、研發中心、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勵外資研發中心轉型升級成為全球性研發中心;對創新資源全球配置方面起關鍵節點作用的外資全球研發中心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中心,給予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同等政策支持;支持外資機構參與上海市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眾創空間等建設,支持外商投資企業承擔政府科研項目。科研人員需要臨時出國,“出訪次數、團組人數、在外天數和證件管理要求等根據工作需要據實安排”;因學術交流、合作方面需要臨時出國的,可給予更大的便利。(記者 余新江)
轉自:中國產經新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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