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高票通過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反洗錢法共7章65條,對于維護金融安全, 健全國家金融風險防控體系 ,擴大金融高水平雙向開放,提高參與國際金融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一、 新反洗錢法修訂的背景和意義
黨中央高度重視金融重點領域立法。要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強化經濟、金融等安全保障體系建設。要及時推進金融重點領域和新興領域立法,使所有資金流動都置于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視野之內,完善金融領域涉外法治,不斷適應金融發展實踐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反洗錢法修訂工作,于2024年4月初次審議了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并在較短時間內歷經三次審議通過。修訂反洗錢法是加強金融法治建設、完善涉外領域立法相關要求的具體舉措。對于維護金融安全,健全國家金融風險防控體系,擴大金融高水平雙向開放,提高參與國際金融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 完善反洗錢定義
修訂后的反洗錢法,適應反洗錢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完善洗錢上游犯罪范圍的表述,在保留洗錢上游犯罪的七類重點犯罪類型的基礎上,規定掩飾、隱瞞“其他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性質也屬于洗錢活動。
“這樣規定,一方面揭示洗錢活動的主要類型和危害,突出反洗錢工作的重心和重點,另一方面進一步明確了洗錢的上游犯罪范圍,對開展反洗錢工作做出準確指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負責人表示,同時明確了預防恐怖主義融資活動適用反洗錢法的有關規定。
三、 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其派出機構在法律授權范圍內進行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金融管理部門、有關特定非金融機構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有關特定非金融機構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請求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反洗錢工作的相互配合。
明確設立反洗錢監測分析機構,要求其健全監測分析體系,提高監測分析水平,按照規定反饋可疑交易報告使用情況。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反洗錢資金監測,評估國家、行業面臨的洗錢風險,及時監測與新領域、新業態相關的新型洗錢風險,并加強指導和支持反洗錢技術創新;明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措施、程序。
四、進一步細化反洗錢義務規定
新修訂的反洗錢法完善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明確要求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根據反洗錢工作的發展,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客戶盡職調查制度,明確其適用條件和程序。延長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時間;細化大額交易報告制度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明確采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的條件和要求,同時要求金融機構采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應當限于其業務權限范圍內,體現合理性、適當性原則;要求金融機構關注、評估運用新技術、新產品、新業務等帶來的洗錢風險,以應對新型洗錢風險。
此外,規定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要求其在從事特定業務時,參照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同時,照顧到特定非金融機構涉及行業、領域差異大的實際情況,明確其根據行業特點、經營規模、洗錢風險狀況履行反洗錢義務。規定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洗錢活動或者為洗錢活動提供便利,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按照要求對特定對象采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
五、完善反洗錢調查制度
將開展反洗錢調查的主體明確為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區的市級以上派出機構,并嚴格開展反洗錢調查的批準程序;規定反洗錢調查涉及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可以請求有關特定非金融機構主管部門予以協助。同時明確規定了開展反洗錢調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和程序。
六、完善法律責任
1、針對反洗錢義務主體涉及行業多,經營規模差異大的情況,新修訂的反洗錢法在適度提高違法成本的同時,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對金融機構以及責任人員的相關違法行為,設置了不同檔次的法律責任。綜合適用責令整改、警告、罰款、實施限制性經營等多種處置、處罰方式。對金融機構的責任人員能夠證明勤勉盡責的,明確可以不予處罰。
2、針對特定非金融機構的性質和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實際能力,對其違法行為設置了不同于金融機構的,更為科學合理的具體處罰標準。
3、授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各方面情況,制定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4、針對“地下錢莊”等一些采取非法渠道實施洗錢的行為,進一步明確與刑法的銜接。明確規定利用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實施或者通過非法渠道實施洗錢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單位和個人與反洗錢有哪些關系
不得提供洗錢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洗錢活動或者為洗錢活動提供便利。
配合盡職調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與金融機構存在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準確、完整填報身份信息,如實提供與交易和資金相關的資料。
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機關要求對包括聯合國安理會制裁人員等采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具體包括立即停止向有關人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組織和人員、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組織提供金融等服務或者資金、資產、立即限制相關資金、資產轉移等。
舉報及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洗錢活動,有權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對在反洗錢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遠離網絡洗錢活動
在我們獲得網絡時代的快捷信息和高效溝通的同時,不法分子也利用網絡快速傳播非法信息,在更廣的范圍內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近年來破獲的網銀詐騙、互聯網非法集資等網絡洗錢案件警示我們:對于網絡信息要仔細甄別,不要輕易通過網銀、電話等方式向陌生賬戶匯款或轉賬;對于網絡信息要時刻警惕,不可因貪占一時便宜而最終落入騙局。
生活中有的人缺乏法律意識,因受熟人之托而被動成為洗錢犯罪的“工具”,有的人則因利益驅使,心存僥幸而淪為洗錢犯罪的幫兇。社會公眾要提升反洗錢意識,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件、銀行賬戶、切勿出租、出借或出售,警惕用自己的賬戶幫助他人提現或轉賬,避免落入違法犯罪陷阱。
轉自: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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