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務部、央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七部門共同發布了《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商務部合作司負責人談及下一步對外投資工作時指出,會強化對外投資事中事后監管,研究制定對外投資“黑名單”制度。
近年來,我國對外投資合作業務快速發展,規模日益擴大,在開展對外投資合作的過程中,我國企業壯大了自身實力,提高了跨國經營管理水平,也為所在國經濟增長、就業和稅收做出了積極貢獻,促進了雙邊政治和經貿關系的發展。然而,境外投資行為良莠不齊,也出現不少非理性投資,其危害是多方面的,不僅不利于企業自身的發展,還會造成國家外匯儲備的大量流失。適時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境外投資行為及其方向進行適當引導,十分必要。
一些企業在既沒有對自身企業的條件、能力進行客觀評估,又沒有對投資目的地投資環境進行調研的情況下盲目投資,從而出現了風險;有的企業對外投資的并非主業,把大量的國內實業資本投入到境外房地產、影城、博彩業、娛樂業、酒店、體育俱樂部等“副業”中,這些行業大多與虛擬經濟相關,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還有的企業不是以增加生產為目標,而是以“對外投資”為名轉移財產,開展海外并購,甚至借投資洗錢等;還有的企業忽視投資目的國環保、能耗、安全等標準和要求,引發矛盾和糾紛,既造成經濟損失,也損害我國對外形象。企業的境外非理性投資,外匯資本的大量流出不僅沖擊我國外匯儲備的穩定,而且影響人民幣匯率的穩定,境外投資若出現風險,對國內金融市場也會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對外投資實行“黑名單”制度,實質上是一種政府主導的“行政處罰”,是對不按規定操作的企業的一種懲罰和威懾。目的在于引導和規范企業境外投資方向、促進企業合理有序開展境外投資活動,防范和應對境外投資風險。對外投資設立“黑名單”制度,進入或者退出都必須有一個明確具體的標準。譬如:在辦理備案或者核準手續時不得使用虛假材料,境外投資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需要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等,而且需要設定必要的軟性非法定義務,如投資本身的經濟合理性、對可持續發展目標的貢獻、對東道國的貢獻等。
“黑名單”的制訂和公布應有明確的機構、公開的標準和充分的法律授權,由于列入“黑名單”對企業影響較大,企業被列入“黑名單”后,雖不宜直接列明其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可以考慮與其他加強監管的各類措施相配套。“黑名單”制度是對企業違規投資行為的一種懲罰方式,雖然違規投資行為尚不足以承擔法律責任,也不會被完全禁止從事海外投資業務,但很可能無法享受國家在稅收、外匯、保險、海關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并在銀行融資等各方面陷入寸步難行的窘境。
對外投資“黑名單”制度的建立,將是我國境外投資管理體制的一次重大創新,但同時也面臨許多現實的法律困難和障礙,需要我們在實踐中逐步摸索完善。“走出去”的企業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嚴格遵守國內外法律法規,積極參與當地公益事業,與所在國社會各界和諧相處,為促進東道國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把對外投資合作工作推到健康發展、規范發展的軌道上來。(胡建兵)
轉自: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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