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7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6-06-30





    《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下月實施 

    再加工纖維不得用于制作內衣、嬰幼兒纖維制品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119號令《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將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同步廢止2016年舊版文件,為纖維制品全鏈條監管劃定明確準則。該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制定,旨在規范纖維制品生產、銷售及經營性使用行為,守住產品質量安全底線,保障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


      辦法明確了監管適用范圍與職責分工。監管范疇涵蓋生活用纖維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的生產、銷售、經營性使用全流程,一次性衛生用品、玻璃纖維、碳纖維制品不在管理之列。監管體系實行分級管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籌全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轄區日常監管,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提供技術支撐,并可依規接受委托開展行政執法。


      在產品質量方面,辦法劃定硬性要求,纖維制品不得存在不合理安全風險,需具備相應使用性能,同時嚴格匹配產品標注及實物樣品承諾。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摻雜摻假、以假充真產品,嚴禁偽造、冒用產地、廠名及質量標志等違法行為。


      源頭管控是本次新規的重點,辦法細化原輔材料使用禁令。醫用纖維廢棄物、殯葬廢棄纖維制品、疫區污染纖維制品、禁運廢舊纖維及各類有毒有害纖維原料,全面禁止用于生產纖維制品。針對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明確不得使用污染纖維、廢舊纖維制品、13毫米以下棉短絨、脫色纖維下腳、未洗凈動物纖維、霉變纖維等作為填充物,并界定了合規再加工原料的使用邊界。同時作出專項限制,再加工纖維不得用于制作內衣、嬰幼兒纖維制品;除循環再利用聚酯纖維外,其余循環化纖不可作為嬰幼兒絮品填充物。


      辦法清晰界定各類經營主體法定義務。生產、銷售及經營性服務經營者必須建立進貨查驗與臺賬記錄制度,臺賬留存期限不少于2年,如實記錄原料、供貨商等信息。產品標識需規范完整,標注合格證明、生產信息、規格及執行標準;使用再生原料、學生服、內衣、嬰幼兒纖維制品、非生活絮品等品類,還需按要求補充專項標注。其中,學生服須經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


      監督管理環節以監督抽查為主要手段,省級以上監管部門可發布質量安全風險警示,全面推行信用監管,將違法主體信息在企業信用公示系統公示。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承擔質量調查、風險評估、問題追溯等工作,確保檢測數據真實客觀。


      針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視情節采取警告、罰款、責令整改等處置措施;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管人員在履職中發現公職人員違紀違法線索,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此外,文件對纖維制品、絮用纖維制品、再加工纖維、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學生服、內衣、嬰幼兒纖維制品等專業名詞作出明確定義,統一執法與執行標準。


      轉自:消費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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